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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求简阳人民和律师的帮助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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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网友:
母亲突然离去,当头一棒,让我不知所措,我该怎么办,是报复还是打官司呢?特问网友们求教,望指点:
2008年11月26日,我母亲(已退休)参加北大隆仁堂简阳专卖店组织的保健品授课促销活动(母亲有成都隆仁堂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颁发的会员证卡)。该公司租凭简阳健康超市空着的二楼仓库为活动场地。数百名老人活动场所,楼梯没有扶手,没有安全警示牌,没有安全保卫,因而在活动结束时,人多拥挤造成我母亲坠楼跌伤头部昏迷不醒,经四川省简阳市人民医院诊断为特重型及内伤,经三天抢救不治身亡。
我的妈妈,我的亲人,就这样含冤的离开我们了。而举办活动的公司,除报120交了2000.00入院费后,就一直推委责任撤手不管。遗体停放殡仪馆三天,一概不管,不闻不问......。
我的妈妈死得真冤枉呵!无助之时,特向网友们赐教,望予以支持!
网友:凌进
QQ:12079052
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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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2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忙顶一下,请律师解答
得民心,得天下,期盼简阳市委、政府心系百姓,切实履行为民服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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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0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凌进,对你家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望节哀顺变!
就你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本次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因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至你母亲坠楼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向相关部门举报,要求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这些,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8-12-20 21:4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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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帮忙顶一下,请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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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3 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节哀!!!
怀才就像便秘,实在不行就吃点上清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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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4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律师帮忙 真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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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凌中国 于 2008-12-12 14:4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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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6日,我母亲(已退休)参加北大隆仁堂简阳专卖店组织的保健品授课促销活动(母亲有成 ...




朋友,节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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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徐怀谦 于 2008-12-13 00:06 发表
凌进,对你家遭遇的不幸,深表同情,望节哀顺便!
就你所说的情况,个人认为,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对本次活动的组织者,通过协商或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因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至你母亲坠楼的人身损害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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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5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进来,感觉不错
既然不能挽留,不如归去,寻一方净土,化为芳菲的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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