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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 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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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乐奕大旗网被判侵权 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

网络暴力第一案宣判 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千元
朝阳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作者: 石岩    发布时间: 2008-12-18 10:58:03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原告委托代理人在笔录上签字



朝阳法院将司法建议封存


    中国法院网讯     由姜岩的死亡博客引发的首例“网络暴力案”今天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中国法院网、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直播。

    31岁的女子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开办网站为姜岩讨公道,大旗网和天涯社区刊登和转载了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将张乐奕和大旗网和天涯社区诉至朝阳法院,索赔13.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法院予以批评。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法院判决:被告张乐奕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在“北飞的候鸟”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另判决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对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在大旗网首页对王菲刊登道歉函;赔偿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天涯虚拟社区上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没有被法院支持。

    宣判后,张乐奕代理人当庭提起上诉。

    法庭宣判后,朝阳法院举行了新闻通报会,介绍案件审理情况,回答记者提问,并就在“网络暴力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函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院近日审理了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三起案件(分别为[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2008] 朝民初字第29276号、[2008] 朝民初字第29277号)。这三起案件由于涉及“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在互联网管理和网站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和引导,为此特向贵部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一、针对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1、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及时查处互联网网站的不法行为。
“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张乐奕注册,注册后即开始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贵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贵部完善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力度。

    2、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本案的纠纷就是由于原告王菲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等内容在三名被告的网站上被非法披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1、加强对**络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维护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引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显著特点,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因此,应始终保持对类似“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加强适时引导,使网络新生事物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使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公众有益。

    2、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文明、健康和有序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因此,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在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文明,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以上司法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复我院。


    网络暴力第一案时间表:

    1、2006年2月22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8、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2008年3月15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编辑: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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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播回顾

9256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今天的直播主持人原静,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在第3法庭公开宣判王菲诉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三案。 [08:59:49]  
   
92569 · [主持人]:我们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下,通过北京法院网、中国法院网对此次庭审进行网络直播,欢迎大家关注! [09:00:53]  
   
92570 · [主持人]:庭审已经开始。 [09:05:51]  
   
92571 · [书记员]:现在核实当事人身份。原告王菲,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奕,男,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迎,女, 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 [09:08:13]  
   
92572 · [书记员]:现在宣读《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记录;
2、未经许可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通讯工具。
对于违反旁听纪律的人,审判长、值勤人员、司法警察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像带等或者责令其退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9:08:38]  
   
92573 · [书记员]:请全体人员起立,请合议庭成员入庭 [09:08:45]  
   
92574 · [审判长]:全体请坐,继续开庭。现在宣判。请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起立。 [09:09:05]  
   
92575 ·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09:09:26]  
   
92576 ·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09:36]  
   
92577 · [审判长]: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09:09:41]  
   
92578 ·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09:09:47]  
   
92579 · [审判长]: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09:09:53]  
   
92580 · [审判长]: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00]  
   
92581 · [审判长]: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08]  
   
92582 · [审判长]: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09:10:15]  
   
92583 · [审判长]: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09:10:21]  
   
92584 · [审判长]: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09:10:31]  
   
92585 · [审判长]: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10:38]  
   
92586 · [审判长]: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09:11:16]  
   
92587 ·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11:24]  
   
92588 · [审判长]: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11:29]  
   
92589 ·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09:11:42]  
   
92590 ·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09:12:48]  
   
92591 · [审判长]: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09:13:06]  
   
92592 · [审判长]: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09:13:44]  
   
92593 ·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09:13:58]  
   
92594 · [审判长]:一、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09:14:05]  
   
92595 · [审判长]: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09:14:16]  
   
92596 · [审判长]: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09:17:15]  
   
92597 · [审判长]: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09:17:18]  
   
92598 · [审判长]: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09:17:27]  
   
92599 · [审判长]: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09:17:35]  
   
92600 · [审判长]: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09:18:04]  
   
92601 · [审判长]: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 [09:18:09]  
   
92602 · [审判长]: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09:18:36]  
   
92603 · [审判长]:二、关于张乐奕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09:18:42]  
   
92604 · [审判长]: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张乐奕刊载的文章内容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09:19:25]  
   
92605 · [审判长]: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09:20:02]  
   
92606 ·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9:20:12]  
   
92607 ·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09:20:25]  
   
92608 ·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09:20:35]  
   
92609 · [审判长]: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 [09:20:47]  
   
92610 · [审判长]:1、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09:21:03]  
   
92611 · [审判长]: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 [09:21:09]  
   
92612 · [审判长]: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 [09:21:15]  
   
92613 · [审判长]: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 [09:21:22]  
   
92614 · [审判长]: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09:21:27]  
   
92615 ·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09:21:45]  
   
92616 · [审判长]: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09:22:08]  
   
92617 · [审判长]: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09:22:23]  
   
92618 · [审判长]: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09:22:33]  
   
92619 · [审判长]: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09:22:40]  
   
92620 · [审判长]: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09:22:44]  
   
92621 · [审判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9:22:58]  
   
92622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乐奕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09:23:17]  
   
92623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23:25]  
   
92624 · [主持人]:在宣判的间隙,向各位网友介绍一下案件合议庭组cheng r员,他们分别是徐娟、戚俊杰和夏莉。审判长为徐娟。 [09:25:16]  
   
92625 · [主持人]:今天原、被告均未亲自到庭,由各自代理人出庭。 [09:26:27]  
   
92626 · [主持人]:据了解,今天尚没有网友到现场旁听宣判。同时,有20余家媒体正在进行现场采访报道。 [09:29:34]  
   
92627 · [主持人]:法庭正在继续宣判,我们回到庭审现场。 [09:29:58]  
   
92628 · [审判长]:下面宣读王菲诉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的判决书。 [09:30:28]  
   
92629 ·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09:30:49]  
   
92630 ·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30:54]  
   
92631 ·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09:31:23]  
   
92632 · [审判长]:大旗网(网址:www.daqi.com)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09:31:29]  
   
92633 · [审判长]: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31:37]  
   
92634 · [审判长]: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09:31:42]  
   
92635 ·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31:47]  
   
92636 · [审判长]: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31:52]  
   
92637 ·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09:32:00]  
   
92638 ·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09:32:24]  
   
92639 · [审判长]: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09:32:29]  
   
92640 · [审判长]: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09:32:42]  
   
92641 · [审判长]:一、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09:32:51]  
   
92642 · [审判长]: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09:32:54]  
   
92643 · [审判长]: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09:33:02]  
   
92644 · [审判长]: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09:33:12]  
   
92645 · [审判长]: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09:33:44]  
   
92646 · [审判长]: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09:34:01]  
   
92647 · [审判长]:大旗网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09:34:12]  
   
92648 · [审判长]:关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的诽谤问题。由于大旗网中有关王菲有第三者的事实成立,且王菲主张网站上登载的姜岩家属的言论“她的遗产也只是单位给的公积金、社保这一类,而让人气愤的是,王菲家就连这些也想要分得”只是大旗网在采访姜岩家属时,由家属陈述的有关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凌云公司对王菲构成诽谤。 [09:34:20]  
   
92649 · [审判长]:二、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09:34:29]  
   
92650 · [审判长]:大旗网关注到姜岩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09:34:36]  
   
92651 ·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由于王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09:34:43]  
   
92652 · [审判长]: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凌云公司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09:34:49]  
   
92653 · [审判长]:关于王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王菲因此事遭受舆论压力,承受较大精神痛苦,应予以适当考虑由凌云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由于以下事实的存在,凌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大旗网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大旗网的行为仅是进一步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促成王菲的隐私为更多的公众所知晓,即大旗网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唯一因果关系。2、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3、在大旗网的披露行为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大旗网在制作该专题网页的内容时,不仅有姜岩家属一方的意见,还有采访法律和心理专家对此事看法的内容,并非单纯登载批评、谴责性言论。因此,王菲的精神抚慰金由本院综合上述各因素酌情确定。 [09:37:04]  
   
92654 ·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09:37:29]  
   
92655 · [审判长]:一、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www.daqi.com)中《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 [09:37:41]  
   
92656 · [审判长]: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大旗网(www.daqi.com)首页对原告王菲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09:38:01]  
   
92657 · [审判长]: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09:38:17]  
   
92658 · [审判长]:四、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09:38:22]  
   
92659 · [审判长]: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09:38:29]  
   
92660 · [审判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09:38:41]  
   
92661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09:38:43]  
   
92662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39:00]  
   
92663 · [审判长]:下面宣读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的判决书 [09:41:05]  
   
92664 ·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 [09:41:16]  
   
92665 · [审判长]: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2007年12月27日)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2007年12月29日)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09:41:30]  
   
92666 · [审判长]:天涯虚拟社区(www.tianya.cn)是由天涯公司于1999年3月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网的简介中介绍该网站注册用户近2000万。该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 [09:41:40]  
   
92667 · [审判长]: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起越来越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关注和评论。 [09:41:48]  
   
92668 · [审判长]: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论坛、大旗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关于此事的评论文章。 [09:42:24]  
   
92669 · [审判长]: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 [09:43:00]  
   
92670 · [审判长]: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解了吧”、称原告为“贱男”、“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09:43:14]  
   
92671 · [审判长]:审理中,王菲提出曾于2008年1月10日向天涯网进行投诉,要求删除包括该帖在内的相关信息,但就此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 [09:43:19]  
   
92672 · [审判长]:天涯网于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对此,天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用于记录删除信息的《版主传来的帖子及处理结果备案》表。王菲对该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表示该表不能证明天涯公司没有侵权事实。 [09:43:36]  
   
92673 · [审判长]: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09:43:50]  
   
92674 · [审判长]: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09:46:13]  
   
92675 · [审判长]: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09:46:20]  
   
92676 · [审判长]:另,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09:46:26]  
   
92677 · [审判长]: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被告删除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09:46:30]  
   
92678 · [审判长]:本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09:46:40]  
   
92679 · [审判长]:众所周知,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天涯网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09:46:58]  
   
92680 · [审判长]: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09:47:08]  
   
92681 · [审判长]: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09:47:36]  
   
92682 · [审判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09:47:42]  
   
92683 · [审判长]: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09:48:13]  
   
92684 · [审判长]: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王菲负担(已交纳)。 [09:48:17]  
   
92685 · [审判长]: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09:48:21]  
   
92686 · [审判长]:判决书宣读完毕。请坐。 [09:49:02]  
   
92687 ·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堆判决结果是否听清楚了?是否提出上诉? [09:50:25]  
   
92688 · [各方]:听清楚了。 [09:50:37]  
   
92689 · [王菲代理人]:回去征求当事人意见。 [09:50:53]  
   
92690 · [张乐奕代理人]:上诉。 [09:51:24]  
   
92691 · [凌云公司]:回去考虑。 [09:51:34]  
   
92692 · [天涯公司]:回去再考虑。 [09:51:51]  
   
92693 · [审判长]: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本案判决不发生法律效率,庭后双方到书员处领取判决书。 [09:52:26]  
   
92694 · [审判长]:庭审结束。闭庭。 [09:52:55]  
   
92695 · [主持人]:庭审结束了,记者们正在采访当事人。一会儿就该案审理情况及相关问题还将举行新闻通报,欢迎各位网友继续关注。 [09:54:22]  
   
92696 · [主持人]:结合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我院曾于今年6月26日召开了“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题研讨会,并对研讨会过程进行了网络直播,请各位网友点击查看。 [09:57:25]  
   
92697 · [主持人]:经查证,今天到现场采访的是来自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的20多家媒体,共计40余人。 [10:03:03]  
   
92698 · [主持人]:有兴趣的网友可以继续关注中央电视台的《中国法制报道》、《大家看法》,以及北京电视台新闻、《经济法眼》、《法治进行时》、《首都经济报道》等栏目。 [10:11:21]  
   
92699 · [主持人]:距离新闻通报会开始还有一会时间,在此简单介绍一下“网络暴力第一案”事件大事记。 [10:13:11]  
   
92700 · [主持人]:1、2006年2月22日,王菲与姜岩登记结婚。
2、姜岩在网络上注册博客“北飞的候鸟”并进行写作,2007年10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未中断博客写作。
3、2007年12月27日,姜岩试图服用药物自杀,后因及时发现获救。在其自杀前,姜岩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4、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再次自杀,她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死亡。
5、姜岩死亡后,网友将其博客密码告诉其姐姜红,姜红打开姜岩的博客。在其博客中,披露了丈夫王菲的婚外情及自己自杀前2个月的心路历程,文中使用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及王菲与案外女性的合影照片。
6、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引发众多关注和回帖。此外,其中一则回帖显示,“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7、2008年1月11日,张乐奕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北飞的候鸟”,其本人、姜岩的亲属朋友等先后在该网站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该网站与天涯杂谈、新浪杂谈链接。
8、2008年1月14日,大旗网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其中使用了当事人真实姓名、照片等。
9、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10、王菲遭到网友的人肉搜索,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在网络上引发长时间、持续性的关注和评论,网友甚至以谩骂来表达对王菲及家人的谴责。
11、个别网友到王菲家进行骚扰,在墙壁上刷写“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12、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公证处对 “北飞的候鸟”、大旗和天涯三个网站中的相关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
13、2008年3月15日,天涯网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14、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张乐奕、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该案被媒体冠为“人肉搜索第一案”或“网络暴力第一案”。 [10:13:42]  
   
92701 · [主持人]:新闻通报会就要开始了,主持人是研究室副主任石岩。 [10:24:43]  
   
92702 · [主持人 石岩]:各位新闻媒体的朋友,大家上午好!首先,请允许我代表朝阳区法院对前来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各位记者表示热烈的欢迎,并对你们长期以来对我院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表示感谢。 [10:25:40]  
   
92703 · [主持人 石岩]:在此,我首先介绍参加此次新闻通报会的人员,他们是朝阳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亚运村法庭庭长高嵩以及王菲案的审判长亚运村法庭副庭长徐娟。 [10:25:54]  
   
92704 · [主持人 石岩]:今年年初,一份记录了女白领姜岩自杀前2个月心路历程的死亡博客因爆出丈夫王菲的一段婚外情而在网络世界中引起了关注,多家网站和新闻媒体转载、报道,众多网友回帖,同时事件主人公王菲也遭遇到了“人肉搜索”,王菲的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该事件由一种网络虚拟世界中的谴责和谩骂逐步演化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今年3月,王菲将三家网站起诉至我院。 [10:25:59]  
   
92705 · [主持人 石岩]:这三起案件一方面涉及“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社会热点话题,另一方面该案也成为 “网络中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的典型案例。该事件从发生到案件受理、开庭、宣判,其全过程都受到了广大网友、互联网行业、网络监管部门、法学界等社会各界的关注。今天该案正式作出一审判决,刚刚各位记者也亲历了案件宣判的全过程。为了使大家更为详尽的了解案件审理的相关情况,下面首先请我院民一庭庭长陈晓东对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作一介绍。 [10:26:06]  
   
92706 · [陈晓东]:2008年3月18日,王菲以名誉侵权为由将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诉至我院,要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三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其各自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索赔工资损失7.5万、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及公证费用2050元。 [10:26:49]  
   
92707 · [陈晓东]: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今天,案件正式作出一审判决,为了使社会各界更为详尽的了解案件审理情况,现就相关情况作一简要通报: [10:26:56]  
   
92708 · [陈晓东]:王菲在起诉时,原本立案为一个案件,三名被告。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三被告并无连带侵权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独立,故在第二次庭审结束后,我院在征求王菲的意见后,将一起案件拆分为三个案件。同时,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又决定将三起案件合并审理。 [10:27:30]  
   
92709 · [陈晓东]:2008年4月17日,5月27日和7月9日,我院依法对王菲诉张乐奕、凌云公司、天涯公司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议庭本着案件审理全面、细致,案件处理公正、妥当的原则,开展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先后进行了三次庭审,详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严格审查,主持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 [10:28:03]  
   
92710 · [陈晓东]:为了进一步探讨案件背后更深层次的法律问题,2008年6月26日,我院还召开了“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保护”相关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赵晓力副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软件联盟执行董事董永森律师等应邀参加了研讨,与会专家结合网络暴力第一案,围绕网站监管义务的范围及限度、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在网络中的保护、网络侵权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 [10:29:02]  
   
92711 · [陈晓东]:同时为了发挥高级法官审判经验的传承作用,提高裁判质量和水平,我院还将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在2008年7月16日召开的高级法官联席会议上进行了研讨。会上,合议庭向与会的高级法官详细介绍了案情及案件审理情况,并就如下问题提请高级法官进行研讨:1、公布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侵犯之间的关系;2、网站对网友的不当留言有无监管义务及承担责任的程度;3、道德批判与隐私保护的限度。 [10:29:25]  
   
92712 · [陈晓东]:与会的高级法官对上述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各位法官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同时部分高级法官还就合议庭未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提示。其中,有高级法官指出,该案例处理难点在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利保护之间的价值取向,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应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产生的影响,以及公民权利保护的影响。 [10:30:05]  
   
92713 · [陈晓东]: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在认真对案件进行评议,精心制作判决,关注案件本身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同时,始终在关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为了有效延伸审判职能,以个案的审理促进相关行业和领域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在积极查阅大量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调研之后,法官针对该案反映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并希望通过司法建议将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从直接解决具体案件拓展到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纠纷。 [10:31:00]  
   
92714 · [陈晓东]:谢谢大家。 [10:31:05]  
   
92715 · [主持人 石岩]:确实,正如刚才陈庭长所介绍的,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重要的司法服务手段。它将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从直接解决具体案件拓展到解决与案件有关的社会纠纷。今天,我院就将针对在“网络暴力第一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10:31:31]  
   
92716 · [主持人 石岩]:下面,有请我院亚运村法庭庭长高嵩宣读我院的司法建议。 [10:31:38]  
   
92717 · [高嵩]: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院近日审理了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三起案件。 [10:32:17]  
   
92718 · [高嵩]:这三起案件由于涉及“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热点问题而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在审理过程中,我院发现在互联网管理和网站经营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相关主管部门加强规范和引导,为此特向贵部发出以下司法建议: [10:32:25]  
   
92719 · [高嵩]:一、针对互联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对互联网网站及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10:33:11]  
   
92720 · [高嵩]:1、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及时查处互联网网站的不法行为。 [10:33:17]  
   
92721 · [高嵩]:“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于2008年1月11日由被告张乐奕注册,注册后即开始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但直至4月2日才申请备案,4月23日才获得批准。该网站在长达103天的时间内脱离了监管部门的监管。张乐奕的行为违反了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建议贵部督促下级执法单位对该网站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建议贵部完善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方式,加强对互联网网站的监管力度。 [10:33:23]  
   
92722 · [高嵩]:2、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加强对网民言论的适时监管。 [10:33:36]  
   
92724 · [高嵩]:本案的纠纷就是由于原告王菲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私人生活中的隐私细节等内容在三名被告的网站上被非法披露,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使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损害。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发现,网站对网民言论内容的审查仅限于一般的、随机的、应投诉的事后审查,而此时侵权事实往往已经发生,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有效、适当的技术措施,对网民言论进行适时监管,避免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 [10:34:04]  
   
92725 · [高嵩]:二、适应互联网飞速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 [10:34:11]  
   
92726 · [高嵩]:1、加强对**络事物的高度关注和适时引导,维护和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10:34:25]  
   
92727 · [高嵩]:近年来互联网的新生事物层出不穷,如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引导,可能造成不良影响。比如“人肉搜索”,由于其具有搜索主体的不确定性和搜索对象的随意性等显著特点,一旦被滥用,容易产生误导公众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不良后果。因此,应始终保持对类似“人肉搜索”等互联网新生事物的高度关注,加强适时引导,使网络新生事物发挥积极、健康的作用,使互联网的发展对社会公众有益。 [10:34:53]  
   
92728 · [高嵩]:2、加大宣传力度,净化网络环境,推动互联网文明、健康和有序发展。 [10:35:00]  
   
92730 · [高嵩]:这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网络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的职责。因此,建议网络管理部门在切实保障公民言论自由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倡导互联网上言论的理性和文明,不断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的发展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社会文明,推动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 [10:35:33]  
   
92731 · [高嵩]:以上司法建议,请予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复我院。 [10:35:38]  
   
92732 · [高嵩]: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10:35:44]  
   
92734 · [主持人 石岩]:下面我们现场对该司法建议进行封存。 [10:36:11]  
   
92735 · [主持人 石岩]:好,司法建议已经封存完毕,会后我们将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建议单位寄出。我们期待着司法建议的内容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并通过相关监管部门具体务实的举措推动互联网行业健康、规范、有序的发展。下面的时间留给各位新闻媒体的记者,大家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 [10:36:18]  
   
92736 · [中国青年报]: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法院曾围绕该案召开研讨会,能否介绍一下相关专家的观点及交锋,如监管义务的责任承担,法院在审理中遇到的困惑等。第二,该案实际涉及我国多个部门,向工业部发送司法建议,那公安部等部门也有关系,法院是否考虑过向他们发送司法建议,呼吁加强网络立法,因为我们知道在韩国今年也发生了明星因为网络的侵权后自杀的情况。 [10:40:09]  
   
92737 · [陈晓东]:我回答一下第一个问题。 [10:40:23]  
   
92738 · [陈晓东]:网络是虚拟世界,也是这几年的新型事物。在这个虚拟的世界,言论受到监控的程度从现在看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从网友方面看,认为应该给他们一个广阔的言论空间。专家对网络言论自由和公民私权利的保护问题,认为应该由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没有无节制的自由,言论自由是要保护但是在同时要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合理的正当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的人提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要求进行网络的实名制,以通过网络实名制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更多的专家认为网络实名制成本非常大,不适于我们的国情。 [10:43:08]  
   
92739 · [高嵩]:我回答一下第二个问题。 [10:43:23]  
   
92740 · [主持人 石岩]:具体研讨会的的意见,也言行了网络直播,大家可以登陆法院。 [10:43:15]  
   
92741 · [高嵩]:关于公安部的问题,我们也查询了有关的法律法规,我们国家对网络的监管是有很多部门共同组成的体系,公安机关部分我们的理解是涉及到国家安全,而这个案件涉及到公民私权,所以我们认为解决这个案件向信息工业部法就可以了,关于网络立法问题,我们国家是否有必要建立更详细的法律,是立法者考虑的问题,从这个案件上看,从执行上应该加大力度,保护言论自由同时保护互联网的发展。 [10:46:30]  
   
92742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在这案件中,涉及到网络自由和人肉搜索,法院对人肉搜索的态度是什么,今后再出现这个,此案是否有判例意义?北飞的候鸟公开博客,导致公众事件的发生,今天的宣判只是对当事人对侵权作了明确的说法,但是对公众的知情权是否有过考虑,或者说他们应该由了解事件发展过程的权利,对此观点有何评论? [10:50:03]  
   
92743 · [陈晓东]:法院不是全盘否定人肉搜索,法院只是不支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人肉搜索,这个案件是个案的判决,对于其他案件有没有借鉴意义,其他的纠纷发生还是由具体案件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 [10:50:31]  
   
92744 · [陈晓东]:关于公众知情权的问题,通过宣判,双方可以知道及案件是名誉权和隐私权,每个人不愿意让不愿意别人直到得因隐私暴露,公众知情权相对于隐私权讲,是不应该公布,应该还是个人的隐私权。 [10:50:54]  
   
92745 · [记者]:该案是人肉搜索的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全国审理类似的案例起到示范的效应,在这件案件审理中,一个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人肉搜索被滥用,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本案的审理中,是如何界定人肉搜索是被滥用,和不得被滥用的标准。 [10:51:35]  
   
92746 · [陈晓东]:看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法的权益受到侵害就是滥用。 [10:52:48]  
   
92747 · [记者]:在研讨会的时候我们也参与了其中一个问题。在高级法官对案件进行研讨的时候法官提出这个案子有一个难点,是言论自由和公民权益保护的之间的价值取向,并指出这个案件处理时应考虑到案件结果对今后网络的健康发展与引导,今天做出判决以后,言论自由与公民权益保护之间你们如何平衡。 [10:53:35]  
   
92748 · [陈晓东]:宪法和法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不是无节制的,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在网络空间行使言论的自由权利,前提要尊重对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以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作出所谓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内容,他的前提必须是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王菲的合法权益还是受到了一定的损害,所以法院作出上述的判决。 [10:54:49]  
   
92749 · [记者]:今天的案件被告三方是三个网站,这个案件的实质原因是网民到王菲家里示威,今天我们可以理解没有起诉网民,但实际加害方是网民,法院对网民有何建议。事实侵害的主体都是这些网民。 [10:56:48]  
   
92750 · [陈晓东]:侵权主体有两类,一类是网站的经营者,还是就是网友。私权利行使在于权利人,他可以选择网站的经营者也可以向事实侵权行为的网民主张权利,本案中王菲选择了网站,法院尊重,至于网民的问题,法院不是全盘否定人肉搜索,对于网民我们认为,还是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使全社会的文明程度得到提高,网络空间就可以得到净化。 [10:58:19]  
   
92751 · [记者]:今天我们在庭后采访双方的律师,我有一个问题觉得应引起关注,我们法院对王菲的出轨行为给予了批评,在道德层面上给予批评,被告的律师认为,这种批评还不够,出轨行为应该受到谴责。 [10:59:11]  
   
92752 · [陈晓东]:谴责是一定范围的谴责,如果扩大到社会层面的谴责,是超出遣责的范围。 [11:00:26]  
   
92753 · [记者]:关于规范网民行为的问题,在该案中,网民的行为起到了推动的作用,现在我国是否对网民的行为起到规定作用的的规定。 [11:00:41]  
   
92754 · [陈晓东]:不是没有,还是有的。民法通则就规定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从具体的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到信息部的规章,从大的法律到政策法规,都是有具体的规定,只是说现在网民上网发布大量的侵权言论,权利人或者说受害人是不可能将每一个侵权人到起诉到法院。 [11:01:48]  
   
92755 · [记者]:审判长宣读判决书时对王菲的行为提出了批评,法院对人肉搜索态度问题上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对隐私权如何界定,是网民公布信息批判,还对道德进行批判,如果说对网民的道德谴责表示一个态度的话,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看待道德领域,法院如何保持中立态度。 [11:03:58]  
   
92756 · [陈晓东]:被告没有网友,都是网站,所以我们判决承担责任的主体是网络的经营者而不是网民,一般而言个人信息作为隐私是没有问题的,按照隐私的定义,个人信息作为隐私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界定的。所以还要看具体的情况。刚才问法院如何对道德采取中立的态度,法院有义务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11:04:52]  
   
92757 · [主持人 石岩]:如果没有其他问题,今天的新闻通报就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的光临! [11:05:36]  
   
92758 · [主持人]:各位网友,宣判和新闻通报会都已经结束。本次庭审直播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姚学谦、赵岩的关心和支持,我院研究室副主任石岩同志给予了技术指导,在此表示感谢,同时对参与本次庭审直播的工作人员冯蕾、曹璐的辛苦工作表示感谢! [1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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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
发布时间: 2008-12-18 14:4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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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菲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菲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菲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岩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张乐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乐奕辩称: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岩因不堪王菲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岩与王菲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岩亲属的电话,得知姜岩的噩耗。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

    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二、关于张乐奕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张乐奕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    (http://orionchris.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乐奕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屹

                                                  肖    依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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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菲诉张乐奕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10930号
发布时间: 2008-12-18 14:47:34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乐奕,男,197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家古文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UHN国际村*号楼*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奕(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张乐奕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等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我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如“王菲承认他全家都见过东方,且东方还住在他父母家,他父母还叫东方是可爱的小天使”、“这时她收到王菲父亲的一个短信,忽然情绪激动起来……”、“王菲的爸爸也不停打电话过来……后来他们之间有了三四次通话,他父亲一直在推脱,姜岩表现的很狂躁”、“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因为王家的态度,你迟迟不能下葬”等等。同时,张乐奕还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张乐奕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张乐奕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我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张乐奕辩称:王菲在与姜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姜岩分居。2007年12月27日,姜岩因不堪王菲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姜岩与王菲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通过其个人博客《北飞的候鸟》,以日记形式记录了因丈夫有第三者而受到极大伤害以致绝望的事实,对丈夫的不忠及冷漠进行了控诉,并对此类社会现象表达了无奈。     我是姜岩的大学同学。2008年1月8日,我接到姜岩亲属的电话,得知姜岩的噩耗。和姜岩其他的朋友一样,我对姜岩的死亡感到非常悲伤及同情。为对姜岩进行缅怀,姜岩的亲属、朋友自发设立了“北飞的候鸟”网站,由我出面申请注册了域名,并负责对网站进行管理。姜岩的亲属、朋友通过该网站发表纪念文章,并对姜岩生前的博客文章进行了收集整理。     “北飞的候鸟”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菲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菲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的候鸟”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菲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北飞的候鸟”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菲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姜岩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死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张乐奕系姜岩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死亡后,张乐奕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非经营性网站,名称与姜岩博客名称相同,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hris.cn/)。在该网站首页,张乐奕介绍该网站是“祭奠姜岩和为姜岩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奕、姜岩的亲属及朋友先后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姜岩的文章。 张乐奕还将该网站与天涯网、新浪网进行了链接。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的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行为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参与评论的同时,在天涯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地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的评论文章。     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分别是:     1、《哀莫大于心死》一文。该文于2008年1月11日由张乐奕根据姜红口述整理而成的,文章采用按照时间排序的方式向读者介绍了姜岩自杀事件发展的过程。在文章前部,张乐奕写到“这里的留言是开放的,不会象天涯那里被封贴”;介绍事件的人物时写到“姜岩:因为婚姻出现第三者而且无法承受丈夫及丈夫一家的屡次打击,在2007年12月29日晚上23:00选择自杀的女孩儿;王菲:姜岩的丈夫……”。张乐奕将姜岩博客中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在该文中再次进行粘贴,将王菲与姜岩的住所地址、王菲的工作单位名称及地址进行了披露,描述了姜岩的姐姐姜红亲历的姜岩两次自杀行为及死亡的全部细节和过程,表达了对王菲及其家人极度不满的态度。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粘贴了王菲与东某的照片,构成侵犯隐私权。     2、《静静的》一文。该文中有“我曾经设想过无数次再见到他的场景,我想,无论怎样,我都一定会先狠狠抽他几记响亮的耳光……只会在父母的羽翼下苟且的可怜虫而已”一段文字,并使用了王菲的真实姓名。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将带有这种侮辱性文字的文章予以刊登构成侵犯名誉权,披露王菲的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3、《心上的月光》一文。王菲主张“北飞的候鸟”网站在刊登该文时披露了王菲的真实姓名,构成侵犯隐私权。     另外,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撰写了《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回忆了其与姜岩的交往过程。王菲认为该文可以证明张乐奕与姜岩藕断丝连,是影响王菲与姜岩夫妻感情的因素之一。     另查:张乐奕在管理网站过程中,曾经删除了部分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报复性的贴任何人的通信方式、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的地方可以搜索到,不要再让他们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北飞的候鸟”网站、大旗网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张乐奕作为姜岩的大学同学,在得知姜岩自杀身亡后,为了祭奠姜岩,抨击王菲的不忠行为,注册了“北飞的候鸟”网站。张乐奕在注册网站后,应当依法管理网站,对该网站中发布的帖子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张乐奕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其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一、张乐奕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张乐奕对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持否定、批判的态度。其在网站上主动披露此事实和王菲的个人信息之前,明知披露对象已超出了相对特定人的范围,而且应当能够预知这种披露行为在网络中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在造成众多网民在不同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批评和谴责性言论的同时,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     关于王菲所称的“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张乐奕对王菲构成诽谤。     另,王菲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登载的《静静的》一文中的一段文字对其构成了侮辱。本院认为,该文章系姜岩的亲属在姜岩不堪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王菲、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菲的侮辱。     二、关于张乐奕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张乐奕作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张乐奕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张乐奕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王菲起诉后,张乐奕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张乐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张乐奕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刊登《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的行为均构成侵权,应予删除。因王菲未主张《青春透明如醇酒,可饮可尽可别离》一文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故对于该文章本院不要求张乐奕删除。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王菲提供的其原工作单位在网络上所发帖子的内容显示是王菲主动离职,而不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网络中的内容始终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为搜集证据而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张乐奕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王菲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王菲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张乐奕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张乐奕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张乐奕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张乐奕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2、张乐奕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3、在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北飞的候鸟”网站(http://orionchris.cn/)上的《哀莫大于心死》、《静静的》、《心上的月光》三篇文章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飞的候鸟”网站    (http://orionchris.cn/)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乐奕承担。     三、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张乐奕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张乐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屹                                                   肖    依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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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菲诉大旗网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6号
发布时间: 2008-12-18 14: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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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门*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706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定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卜令慧,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东苇路9号鑫兆嘉园*号楼*单元*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云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凌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卜令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

    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专题。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我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极不公正的报道……

    由于凌云公司是大旗网的开办者,因此请求判令凌云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大旗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大旗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凌云公司辩称:我公司开办管理的大旗网,系论坛聚合类网站,内容主要是搜集和聚合来自其他中文网站上的热点话题和精华信息。2008年1月10日起,大旗网开设了一个名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该专题主要是提供一个平台,将搜集的其他网站中的关于姜岩死亡事件的叙述与大旗网相链接。同时,大旗网向有关当事人进行采访,并将被访者的叙述在该专题中进行了刊载。专题中有站在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在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没有任何捏造事实和污蔑、诽谤王菲名誉的内容。我们没有接到王菲的任何投诉,就没有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

    王菲对姜岩自杀的事件采取了不正确的态度,表现出对死者的冷漠,其中的因果关系是由于王菲自己的行为造成的。王菲所述的“被单位辞退”,是发生在大旗网刊载专题之前的事实,与我公司无关。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住楼房的24层跳楼自杀身亡。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于2007年12月29日跳楼自杀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后又不断被其他网民转发至不同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发众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性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虚拟社区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更有部分网民在大旗网等网站上对王菲进行谩骂、人身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址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大旗网(网址:www.daqi.com)系由凌云公司注册管理的经营性网站。在姜岩死亡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后,大旗网于2008年1月14日制作了标题为《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的专题网页,主要包括如下内容:对姜岩自杀事件发生经过的介绍;相关帖子的链接;网民自发到姜岩自杀的小区悼念的现场情况;对网民进行现场采访的内容;对姜红、姜岩的同学张乐奕、姜家的律师进行电话采访的内容和“网友留言”、“心理专家分析”等专栏。大旗网在专题网页中使用了王菲、姜岩、东某的真实姓名,并将姜岩的照片、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网民自发在姜岩自杀身亡地点悼念的照片、网民到王家门口进行骚扰及刷写标语的照片等粘贴在网页上。大旗网在王菲与东某的合影照片下方还注明为“王菲公司组织去罗马玩与第三者合影”。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中下载的大旗网、“北飞的候鸟”和天涯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网页进行了证据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本案审理中,原告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菲的当庭的自认及王菲与姜岩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菲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菲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姜岩的日记显示,姜岩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菲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凌云公司注册了大旗网,应当依法对大旗网进行管理,对其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中将王菲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与案外女性有“婚外情”的信息在网站中进行披露,是否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凌云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王菲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或者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个人感情生活问题,包括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的一部分。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类似这些问题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当事人一般正常情况下不愿、也不会在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间广为散播。大旗网在网站上设置专题网页,进行调查和走访,披露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将网页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事件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这一行为显然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自己的这些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信息不具有一般的人格或身份属性,对于这些个人信息的主动披露、使用等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后,成为公众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和不满情绪的蔓延和爆发。网民们利用被披露的信息,开始在其他网站上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方式,主动搜寻更多的关于王菲的个人信息,甚至出现了众多网民到王菲家上门骚扰的严重后果,使王菲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在王菲婚姻不忠行为被披露的背景下,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信息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

    大旗网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了大量网民在众多互联网网站上持续发布大量信息,对王菲的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当网民从发表谴责性言论逐渐发展到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上门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行为时,则可以认定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互联网上发展到了现实生活中,严重影响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使王菲社会评价降低。凌云公司在大旗网披露王菲隐私的行为致使王菲的名誉权亦受到侵害。

    关于王菲主张的大旗网的诽谤问题。由于大旗网中有关王菲有第三者的事实成立,且王菲主张网站上登载的姜岩家属的言论“她的遗产也只是单位给的公积金、社保这一类,而让人气愤的是,王菲家就连这些也想要分得”只是大旗网在采访姜岩家属时,由家属陈述的有关事情发展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就上述问题王菲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凌云公司对王菲构成诽谤。

    二、关于凌云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的承担。

    大旗网关注到姜岩自杀事件成为社会讨论的热点,开辟专题网页对事件背后反映出的社会现象进行分析,应属新闻自由的范围,本无不当。但是大旗网在进行此项报道时,未对当事人姓名等个人信息及照片进行技术处理,使王菲的隐私权及名誉权受到侵害。凌云公司作为大旗网的注册开办单位,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关于王菲要求的误工费损失。由于王菲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单位将其辞退,故此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菲要求的公证费用。因互联网中的内容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王菲对相关网页采用公证的形式予以固定,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取证的合理支出,王菲要求凌云公司承担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王菲主张的精神抚慰金。王菲因此事遭受舆论压力,承受较大精神痛苦,应予以适当考虑由凌云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但由于以下事实的存在,凌云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予适当减轻:1、在大旗网披露相关情况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大旗网的行为仅是进一步扩大了事件的影响范围,促成王菲的隐私为更多的公众所知晓,即大旗网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非唯一因果关系。2、王菲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3、在大旗网的披露行为之外,还存在其他的披露行为,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4、大旗网在制作该专题网页的内容时,不仅有姜岩家属一方的意见,还有采访法律和心理专家对此事看法的内容,并非单纯登载批评、谴责性言论。因此,王菲的精神抚慰金由本院综合上述各因素酌情确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害行为,删除大旗网(www.daqi.com)中《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BLOG日记》专题网页。

    二、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大旗网(www.daqi.com)首页对原告王菲刊登道歉函,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抚慰金三千元。

    四、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用六百八十三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王菲已预交,被告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王菲)。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屹

                                               肖    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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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19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王菲诉海南天涯在线侵犯名誉权案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9277号
发布时间: 2008-12-18 14:39:27
--------------------------------------------------------------------------------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武圣东里*号楼*室。
    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宾海大道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0楼B座。

    法定代表人邢明,总裁。

    委托代理人苏雪映,女,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南麓道客新村*巷*号。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涯公司)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菲的委托代理人张雁峰、董宇琼到庭参加了诉讼,天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苏雪映经本院传票传唤,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未参加第二次及第三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菲诉称:我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大等原因,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患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尽。

    2008年1月10日,天涯公司注册管理的天涯虚拟社区网(以下简称天涯网)中,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该贴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众多网友在跟帖时,使用了侮辱性语言,对我施行了“网络暴力”。网友还不断重复地披露我和家人的隐私。天涯公司的行为给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骚扰、被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我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判令天涯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天涯公司辩称: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

    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2007年12月27日)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2007年12月29日)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天涯虚拟社区(www.tianya.cn)是由天涯公司于1999年3月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网的简介中介绍该网站注册用户近2000万。该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姜岩的死亡原因、王菲的“婚外情”等情节引起越来越多网民的长时间持续关注和评论。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在进行评论的同时,在天涯论坛、大旗网等网站上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直至本案审理期间,许多互联网网站上仍有大量网民关于此事的评论文章。

    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恩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解了吧”、称原告为“贱男”、“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蕾!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审理中,王菲提出曾于2008年1月10日向天涯网进行投诉,要求删除包括该帖在内的相关信息,但就此事实未提供相关证据。

    天涯网于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对此,天涯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用于记录删除信息的《版主传来的帖子及处理结果备案》表。王菲对该表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表示该表不能证明天涯公司没有侵权事实。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本案审理中,王菲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2008年1月19日,王菲作为乙方与姜岩的父母作为甲方签订关于姜岩后事处理的《协议书》。该协议第三部分第1条内容为“对于婚后乙方的不忠行为及以后发生的不幸事件,乙方向甲方表示诚挚的歉意”。

    另,王菲为了证实由于此事被工作单位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辞退而产生工资损失,向本院提供了工资清单及盛世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王菲的工资清单显示其2007年12月的月工资收入为19 300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相关网站网页、被告删除记录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应当对该网站中发布的文章、帖子履行监管义务。

    众所周知,互联网在我国正飞速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网民的人数已经超过了2亿,互联网正在超越传统媒体,趋显“第一媒体”之势。天涯网的论坛上每天都会有大量网民留下海量信息。天涯公司作为天涯网的管理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有上网规则,对上网文字设定了相应的监控和审查过滤措施,达到了相应要求;由于中国文字的丰富性、多样性以及网络语言的不断更新变化,网站事实上不可能将所有不雅言辞均纳入监控范围;根据目前现有的、通常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网站的管理者也不可能对所有网友的全部留言进行事前逐一审查。因此,网站管理者的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言论违法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确知的情况下如果放任违法或侵权信息的存在和散播,则构成侵权;而及时履行了删除义务的,不构成侵权。

    天涯公司的监管义务应是在自行发现或受害人投诉后及时将涉嫌侵权的信息删除或修改。王菲主张曾经向天涯网进行过投诉,因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天涯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不构成侵权。因此王菲主张天涯公司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不能成立。王菲基于天涯公司侵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公证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百二十元,由原告王菲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徐   娟

                                  审  判  员    戚 俊 杰

                                  代理审判员    夏    莉


                           二 ○ ○ 八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书  记  员    郑    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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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9 10: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个大概,被告为自己的好友鸣不平的方式太过极端,欠妥
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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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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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岩博客:北飞的候鸟
链接:http://orionchris.spaces.live.com/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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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2-22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北飞的候鸟

Flash: http://www.56.com/n_v139_/c37_/10_/16_/tanmuqiaodeqiao_/122017021737_/292000_/0_/37709347.swf



独白:一个柔弱的女孩,
为了维护一段曾经完美圣洁的爱情,
付出了自己年轻而美好的生命。
曾幻想爱情那么甜蜜,为了他竭尽全力,
没想到他背信弃义,躺在别人怀里。
曾誓言我们永不分离,
拥有真爱很不容易,
去坚守爱情的阵地,
为了纯真和圣洁至死不渝。
你是一只断翅的候鸟,
迎着强烈北飞向北飞去,
就在最寒冷的冬夜,
孤孤单单没有一滴泪滴。
曾誓言我们永不分离,
拥有真爱很不容易;
去坚守爱情的阵地,
为了纯真的圣洁至死不渝。
你是一只断翅的候鸟,
迎着强烈北飞向北飞去。
就在最寒冷的冬夜,
孤孤单单没有一滴泪滴。
没有归去的来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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