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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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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电信
商店的解释于法无据
你好,根据的陈述的案情,我们认为商店的解释于法无据.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在你们双方就货物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后合同就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非经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就你陈述的案情,商店称漏算了电视柜的价款,一是与你所说列的清单不符,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次其解释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的清单列明了相关事项,没有证据显示有重大误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商店的重大损失.
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实际履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张明 于 2008-12-22 11:2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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