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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统一死刑标准”先从贪官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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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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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8年12月23日 09:22:49  来源:羊城晚报   目前,国内量刑不均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职务
犯罪案件的判决尤其如此。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这应该就是贪官死刑的“标准”了。但近年来,不少贪污受贿数额达到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贪官,几乎都被死缓化了。这一现象,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执法部门对于经济犯罪的慎杀趋势,但也引起了公众的疑虑。去年5月,郑筱萸一审被判处死刑,公众在拍手称快的同时,也似乎有点“出乎意料”。正如某些网友所质疑的,虽然郑筱萸论罪当诛,但对比其他一些贪官来,他那600多万元的受贿数额并不是最多的,不少比他贪污受贿数额多得多的贪官此前并未被死刑———他郑筱萸为何偏偏撞到枪口上呢?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类贪利性犯罪,也是一种数额犯,犯罪数额是衡量其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指标,也是决定量刑轻重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但法律规定本身就有“先天不足”之处:对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上、甚至超千万、超亿元的,刑罚相差并不大。这样的幅度未免过于宽泛,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当然,贪污、受贿数额并不是判罪的唯一条件。贪污受贿手段、后果等,都要在审判的考虑之内。但即便如此,我们仍不能否认数额应当是一个最关键的量刑因素。所以,贪官死刑标准要有“硬杠杠”,就是应该有个具体的数额,比如100万或者500万,除非有重大的影响量刑的情节,比这多的就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比这少的就判处死缓。
    司法实践中,“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赃款已大部分追缴”等等因素,往往都能变成贪官免死的法宝。如果贪官死刑标准成了“雾里看花”,难免让老百姓感到执法者有为贪官开脱的嫌疑,甚至质疑判决的公正,对被判处死刑的贪官也会生出一丝“恻隐之心”。笔者认为,“逐步统一”死刑标准,应当先让贪官的“杀头杠杠”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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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爱的错爱的曾爱的伤爱的永远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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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似乎只要是当官的,量刑都从轻了!:p1 (11))
历史将会记录,在这个社会转型期,最大的悲哀不是坏人的嚣张,而是好人的过度沉默 ----马丁·路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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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血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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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毙贪官!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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