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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公证赠与合同的效力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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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电视里看来的一个故事,想请律师解答一下。一位老头现年95岁,已经老年痴呆,三年前(思维清晰正常)将一处40平方米的房产经公证赠与给一70多岁的老太太,明确老太太应当长期照顾老头的生活。三个月前,老头的养女(以前从没有过问过老头的生活)突然回到老头家,将老太太赶走。 现在老头养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 赠与合同,请问该赠与合同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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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无效,现在老头思维不正常(非专业人士解答)
每天起来看看福布斯榜,没看到我的名字就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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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说的是遗赠扶养法律关系,个人认为,该95岁的老人在三年前思维清晰正常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房产赠予他人,明确该70多岁的老太照顾老头生活,并办理了相关公证,其行为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非法干预。老人养女对老人合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权利要求撤销的,其将老太赶走,致老太不能履行照顾护理老头的义务,老太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老太仍然有权在老人辞世时要求按照协议接受遗赠。
相关法律规定: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
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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