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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能有人帮我吗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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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尊敬的领导你好,作为一个失业的工人,现在向你反映点情况。
我于2008.9.8日在老沱桥旁的磬和家园当护卫。物管公司是成都木森物业有限公司。公司最初说明试用期是850一个月,并包吃。结果工资是一直没涨的,并没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我们买任何保险。这些都不说,公司在我工作了四个月以后,也就是在2009.1.8日这天突然通知叫我9日起就不要来上班了。后过了俩天后我去领工资,他又以莫须有的罪名扣除了我560,我本来就负担很重,加上辛辛苦苦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又从来都没星期天和节假日休假。所以他扣我工资让我很是不平。我去找过劳动监察大队,他们说应该走劳动仲裁。我也准备了相关的证据,但是走劳动仲裁也需要很长的时间,而作为我来说,这样的话我就连这个年都没法过了。我也去咨询了律师,律师也说走法律途径的话,也许我会付出比得到的都多,那么我请问,作为我们弱势群体,难道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了吗?谁能帮我们呢?
现在我们一家三口都是靠我的收入来开支,而现在我们全家都只有100多元钱了。木森公司的所作所为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状况。所以我请求能还我一个公道。难道因为钱少就没人管了吗???
         礼
木森公司的法人(徐海洋)电话是:13038141128
他老婆(陈洁)电话是:13550688816   7891168
我(唐友林)的电话是3185727  15983219339
                   唐友林     200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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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建议还是走正常途径
朋友,不要灰心,正义永远站在对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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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永远站在对的一方!

以佛心看人,则遍地是佛;以鬼眼看人,必处处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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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忙帮不到,拱贴我能够做到

以佛心看人,则遍地是佛;以鬼眼看人,必处处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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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顺利渡过难关

以佛心看人,则遍地是佛;以鬼眼看人,必处处是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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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忙帮不到,拱贴我能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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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忙帮不到,拱贴我能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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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眼下的事是你自己再找个工作.边工作边申诉.
把你的名字写在烟上,吸进肺里,留在离我心脏最近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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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边工作边申诉.
人生如梦,我总失眠;人生如戏,我总笑场;人生如歌,我总跑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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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春节期间,忙于走亲访友,怠慢了坛友,敬请原谅!
关于楼主所提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这些,只是本人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的初略看法,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楼主目前的状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但当务之急,还是应该先找份工作,把家庭生活维持下去。祝你牛年顺利!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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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3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愿楼主顺利度过难关
个人微信 33239 6666
提供简阳论坛访问相关帮助
也欢迎加好友后申请进入论坛微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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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也许我会付出比得到的都多,那么我请问,作为我们弱势群体,难道就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利益了吗?谁能帮我们呢?
进口护肤品、日化、零食、酒水、母婴用品、饮料
批发/零售/加盟
电话:1896730980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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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4 2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付出之前又怎么知道会得到多少呢?
    像楼主的情况,本人认为可申请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要相信世上会有公理和正义!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户籍或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当事人,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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