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春节期间,忙于走亲访友,怠慢了坛友,敬请原谅!
关于楼主所提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劳动者休息休假,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以上这些,只是本人从法律角度对此问题的初略看法,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楼主目前的状况,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实在不行,也可以申请仲裁,直至提起诉讼。但当务之急,还是应该先找份工作,把家庭生活维持下去。祝你牛年顺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