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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话题] 【通知】集体献血公益活动预计6月初进行,报名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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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我与资阳血站联系了一下,他们最近的血很充足,尤其是A型和B型血已经无法储存,建议我们过段时间再献,并向简阳论坛的各位朋友表示感谢

经过斟酌,将献血的时间推迟,预计6月初,将另行通知,请各位关注,并相互转告,献血时间听通知哈~~










2008年10月12日,在简阳论坛网络平台搭建三周年之际,论坛第一次组织了集体无偿爱心献血活动,该次活动得到了19名坛友的参与,实际合格并献血人数15人,累计献血5600毫升。

论坛第二次集体献血时间定在2009年6月初,希望此次活动得到更多坛友的响应和参与,通过活动弘扬爱心,帮助更多需要帮助的人!

奖励:凡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成功献血400毫升的坛友将获得论坛600积分奖励;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成功献血200毫升的坛友将获得论坛400积分奖励;参与了论坛献血活动,因身体原因经采血机构检查不能献血的坛友也将获得50积分的奖励。

另:为鼓励大家积极参与论坛爱心、公益活动,所有参加献血活动的坛友均可以以10元的超低价格领取原价为25元的简阳论坛文化衫一件、并可以10元的价格办理原价为20元简阳论坛会员卡一张。


资阳献血办电话:6761803
资阳血站电话:6760062

联系人:疯猪  

TEL:15883226696  QQ:332396666



请愿意参加此次活动的坛友填写下列资料

论坛ID:

是否学生:
性别:
年龄:
血型:
之前是否献过血:
之前总献血量: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
联系电话:

目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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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2008.10.12】论坛三周年庆献血活动,坛友共计献血5600毫升
http://www.jy0832.com/viewthread.php?tid=68425&highlight=%CF%D7%D1%AA



献血名单:
疯猪:400毫升                无言:400毫升                  笑对人生:400毫升            
蝸牛:400毫升                乾隆:400毫升                  托蒂:400毫升            
水疯子:400毫升            郑老大:400毫升               阳光不锈:400毫升
多情人:400毫升            天国的妖精:400毫升        披着狼皮的羊:400毫升
耍耍:400毫升                寒夜:200毫升                   飞碟:200毫升
                  

       另:另一只鹌鹑、小猪9398两名坛友因体重未达标不能献血;幸福巷因吃了感冒药的原因不能献血;我是我(足球)因打了针不能献血


      

      


      



      



      




      



      



      




      




      




2008-10-13 16:17

100_3523.JPG (114.54 KB) 2008-10-13 16:17

100_3549.JPG (120.37 KB) 2008-10-13 16:17

飞碟.JPG (136.15 KB) 2008-10-13 16:17

寒夜.JPG (124.42 KB) 2008-10-13 16:17

乾隆.JPG (108.48 KB) 2008-10-13 16:17

无言副管.JPG (101.59 KB) 2008-10-13 16:17

无言.JPG (97.57 KB) 2008-10-13 16:17

小猪9398填写表格.jpg (131.82 KB) 2008-10-13 16:17

鹌鹑、寒夜.JPG (130.59 KB) 2008-10-13 16:17

天国的妖精.JPG (126.86 KB) 2008-10-13 16:17

寒夜夫妇.JPG (123.29 KB) 2008-10-13 16:17

无言.JPG (97.57 KB) 2008-10-13 16:17

笑对人生版主.JPG (141.38 KB) 2008-10-13 16:17

笑对人生.JPG (145.34 KB) 2008-10-13 16:17

新坛友多情人.JPG (151.64 KB) 2008-10-13 16:17

新坛友水疯子.JPG (112.33 KB) 2008-10-13 16:17

新坛友蜗牛、耍耍.JPG (145.37 KB) 2008-10-13 16:17

郑老大.JPG (112.03 KB) 2008-10-13 16:17

100_3531.JPG (136.93 KB) 2008-10-14 09:31

Totti.JPG (153.57 KB) 2008-10-14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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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3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飞碟
是否学生:否

性别:男
年龄:保密,但符合条件
血型:o
之前是否献过血:是
之前总献血量:600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
联系电话:6533

目前所在地:简阳
每天起来看看福布斯榜,没看到我的名字就继续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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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使病员解除病痛甚至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公民献血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会使崇高奉献的光彩行为蒙上商品交易的阴影。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实行了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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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偿献血是指为了拯救他人生命,志愿将自己的血液无私奉献给社会公益事业,而献血者不向采血单位和献血者单位领取任何报酬的行为。无偿献血是终身的荣誉,无偿献血者会得到社会的尊重和爱戴。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救死扶伤的崇高行为,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献血是爱心奉献的体现,使病员解除病痛甚至抢救他们的生命,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公民献血给予经济上的补偿,会使崇高奉献的光彩行为蒙上商品交易的阴影。近半世纪以来,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直向世界各国呼吁"医疗用血采用无偿献血"的原则。

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实行了无偿献血。

无偿献血是保证医疗安全用血的必由之路。只有以人道主义无私奉献而不是以经济报酬为目的无偿献血,才能从根本上清除有偿供血带来的各种弊病;血液质量才能得到保证;才能保护受血者的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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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日期】 19971229

  【实施日期】 1998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2月29日通
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
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
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
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的科
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
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
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
献血,为树立社会新风尚作表率。

  第八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
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
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血站对献血者必须免费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身体状况不符
合献血条件的,血站应当向其说明情况,不得采集血液。献血者的身体健
康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血站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
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严格禁止血站违反前款规定对献血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第十条 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
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
血者的身体健康。

  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

  血站对采集的血液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
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十一条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
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
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 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
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
制定。

  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
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
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
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第十九条 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
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
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
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
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
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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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献血、输血工作的管理,保障医疗用血需求,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积极推行公民无偿献血。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适龄健康的公民,应按本条例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民献血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公民献血及血液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公民义务献血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办理献血证书的登记和发放工作;
(四)负责采供血机构的管理;
(五)监督、检查公民义务献血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四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部门和各单位应做好公民献血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红十字会参与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工作,推动公民献血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按本条例规定做好本辖区公民义务献血的具体实施工作,并组织和动员本单位、本辖区的公民参与献血活动。

第二章 献血与采血
第六条 凡18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8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应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户籍在本省并在本省常住的,每5年献血一次;
(二)户籍在外省但在本省暂住一年以上的,在暂住期间献血一次;
(三)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读书的,在校期间献血一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时间超过5年的,每5年献血一次。
解放军、武警驻川部队的现役军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义务献血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计划履行献血义务,无工作单位的居民、村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其履行献血义务。
公民也可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直接向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血站直接献血。有工作单位的计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无工作单位的计入居住地的年度献血计划完成数内。
第八条 公民献血前必须由血站进行国家规定的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体格检查合格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其体格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九条 公民献血每一次不得超过400毫升。其中义务献血每一次为200毫升,本人要求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履行二次献血义务计算。
公民可以多次献血,但献血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90天。
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义务献血的公民,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公民义务献血证》,并由血站按规定发给营养补助费。
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三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
第十一条 开展采供血业务的机构,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采供血许可证。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
第十二条 血站及医务人员应遵守采供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献血检查标准和采血操作规程,并应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检测,保证采血工作的安全和血液质量。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
严禁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严禁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或雇佣他人、请亲友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

第三章 用血与供血
第十四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可凭《公民无偿献血证》和身份证明免费享用总量为无偿献血量3倍的医疗用血,超量用血部分,按义务献血公民用血对待。
义务献血的公民可凭《公民义务献血证》享用平价医疗用血,其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不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需要医疗用血时,凭居民身份证、献血体格检查结果通知单用血,其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平价收取。
符合献血条件但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尚未安排其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需要医疗用血时,有工作单位的凭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用血,无工作单位的凭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用血,其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平价收取。
第十六条 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按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排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其医疗用血费用按国家规定的平价的2倍收取。
医疗机构应将按前款规定所收取费用的50%上交给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公民献血工作。
第十七条 急诊抢救病人需要医疗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给予输血。公民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用血手续。

第十八条 血站应做好血液的储备、管理工作,保障医疗用血的需求,确保供血的质量。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并结合临床用血需求自行储备适量血液,做到计划用血。
医务人员在医疗用血时,必须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证输血安全,实行成份输血。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公民义务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三)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连续五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任务的;
(四)为抢救危重病人主动献血表现突出的;
(五)组织公民献血及在采血、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符合献血条件而拒不履行献血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雇佣他人顶替本单位职工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雇佣他人或请亲友顶替本人履行献血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或采取非法手段强迫、诱骗公民献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或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伪造、转让、租借、涂改献血证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或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采供血许可证擅自开展采供血业务的;
(二)血站不按规定采血、供血或者供应质量不合格血液的;
(三)医疗机构使用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提供的血液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在采血、供血和输血过程中违反本条例造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血站和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传染病扩散或有严重传播危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和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人员在采供血和血液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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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3-20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疯猪
是否学生:否

性别:男
年龄:26
血型:O型
之前是否献过血:是
之前总献血量:1800毫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
联系电话:15883226696

目前所在地:简阳市简城镇
个人微信 33239 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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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池畔闲人
是否学生:否
性别:保密
年龄:保密,但符合条件
血型:A
之前是否献过血:是
之前总献血量:400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
联系电话:15928358778
目前所在地:简阳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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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披着狼皮的羊
是否学生:

性别:
年龄:41
血型:o型
之前是否献过血:
之前总献血量:600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
联系电话:13982932095

目前所在地:简阳
每天给自己一个希望,试着不为明天而烦恼,不为昨天而叹息,只为今天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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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到时我也来献400毫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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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寒夜
是否学生:否
性别: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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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B
之前是否献过血:是
之前总献血量:200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
联系电话:6699
目前所在地:简阳市


备注:我献血后 论坛可以批准我当精英会员不呢

[ 本帖最后由 寒夜 于 2009-3-20 20:1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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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又错过了,明天一大早就要回去,来不及了````````:p1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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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0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意外的话,大有可能参加!
没意外奉献400。

[ 本帖最后由 那片青空 于 2009-3-20 20:15 编辑 ]


顺境时善待别人,逆境时善待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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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百毒不侵
是否学生:否
性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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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型: O
之前是否献过血:是
之前总献血量:400毫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毫升
联系电话:15108135851
目前所在地: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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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2: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论坛ID:阳光不锈
是否学生:否
性别:男
年龄:保密
血型:o
之前是否献过血:献过
之前总献血量:400毫升
本次预计献血多少(200毫升或400毫升):400毫升
联系电话:通讯靠吼
目前所在地: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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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2:57 | 显示全部楼层
:p1 (76)) 俺贫血,就不参加了
走走停停是一种闲适,边走边看是一种优雅,边走边忘是一种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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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校

点烟的样子还是多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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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献不到的
属于被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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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体质差,友情支持一个:p1 (57))
简阳论坛好样的:p1 (62)) :p1 (62))
安静的我 如一条狗,望着头顶飘逸的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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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1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小就晕针,不是我都来了
美女,一个多么美好的字眼。就光这两个字,可以让全世界百分之九十的男人心跳加速 ,美貌,是上帝赐予一个女人最好的礼物,是上帝惩罚男人最好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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