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1 (52)) 石桥镇初级中学为了打击报复当事人敢于在96年9月6日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提出查处学校3.7万元经济问题,而不顾事实真相,强加于当事人“思想表现差,缺乏教育教学的敬业精神,专业思想素质差,没有改革进取意识,劳动态度不端正,教育教学能力差,教育教学效果孬,工作不思进取,不接受帮助教育的教师”;法理何在?
1996年9月,学校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内部实际,开始试行《石桥镇初中内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立试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竞争上岗”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学校在优化组合过程中,根据其特长和爱好,按排卓必成同志担任劳技课教学工作和学校其他工作(简阳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石桥镇初中卓必成同志赔偿申请的答复)”;而非石桥镇初级中学为了打击报复当事人在“关于卓必成同志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中所称:“在优化组合过程中,鉴于该同志过去的思想、工作表现差,教育教学效果孬,自然被班级组合掉”。而是由于当事人在96年9月6日教职工大会上公开提出查处学校3.7万元经济问题,激怒了教办主任张光军,由于张一贯独断专横,听不得半点相反意见,与之相争是驳了其面子,张不顾学校已安排我任97级分流班课程的工作安排,狂怒咆哮要杀一儆百,非法剥夺了我作为教师的全部权利义务,非法克扣工资,没有奖金,安排作勤杂工作,对其非法处理有意见,我利用有限法律知识,多次找学校、教办、教委的有关领导反映,要求恢复教育教学工作,但对勤杂工作还是尽心尽力,认真负责完成,按时出勤,有事请假,并在工余时间自学专业及法律知识,不存在不服从安排,不上班的情况。由于张一伙利用手中权力对我进行打击报复,使我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在我生病住院期间,张令其作旷工处理,扣发96年11月、12月全部工资。针对张一伙的违法行为,我用所学法律知识作针锋相对的斗争,指出其违法所在,但张一伙却利用职权,加大对我的迫害力度,在97年7月年度考核时不听本人辩解,不准我参加考核。由学校领导单独给我考核,仍作教学人员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但其结论不与 我见面签字,从97年9月起只发给基本生活费150元,安排作“普九”和“农初班”教学工作,我无法在此校工作下去,被迫申请调离,经石桥镇教办、学校、养马镇教办、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简阳市人事局于1998年初签发工作调动文件。在此期间我多次向教育局申诉,请求依法查处张一伙我的违法处理,但教育局却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我的申诉置之不理,反而宣称法律在简阳教育界无用,教师没有申诉的权利,领导的话,所定的事,就是简阳教育界的法律,领导的话,所定的事效力比法律大,不论向那一级反映,最终都会回到教育局,由他们处理,有权能使法推磨,起诉到法院,只要打个招呼,法院就会不理……教育局对张光军一伙的违法行为纵容支持。张一伙得意忘形,野蛮的从98年4月2日起以我到处走访散布“谣言”为由,一是越权扣压我的工作调动令,二是要我检讨承认依法上访、信访、申诉是“错误”“违法”接受他们的行政处罚,三是不再安排我的工作,非法停发生活费,剥夺我上班的工作权利,免得对他们造成负面影响,不准我参加98年度考核,妄图使我屈服,但我毫不屈服,我利用所学法律知识与他们作针锋相对斗争,经常使 他们哑口无言. 张光军一伙恼羞成怒。张光军当即在会上宣布剥夺我作为教师的工作权利,克扣工资,不发奖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