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桥镇初级中学为了打击报复当事人在“关于卓必成同志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中所称:“一学年累计事假超出50天,病假8天,缺会19次,矿工23天,缺听课400余节”。而97年《石桥镇初级中学值周记录》,上学年没有缺过一次会,据石桥镇初级中学当时之规定缺一次罚款:2.00元,当事人自96年9月至98年4月8日只交过罚款:6.00元,也就是只有三次缺会。石桥镇初级中学教职工《上岗出勤考勤表》P52、P54、P55是伪造的,是为了当事人进行打击报复而强加于当事人的,当事人96年9月至98年4月只有1.5天旷工(其实上诉人也是到校上了班的),但学校却将当事人生病住院作旷工处理,时间、天数也与当事人生病住院相同,非法克扣上诉人1996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全部工资,重要的是P50、P51《上岗出勤表考勤表》丝毫不差,学校的《值周记录》中也没有当事人的任何旷工记录。96年9月至98年4月8日止,也仅有96年9月的一天半旷工罚款15元,(被学校规定旷工一天罚款10元),因此证明被学校的《上岗出勤考勤表》上的记录是伪造的,《96—97第一学期值周工作记录》P57—79也是伪造的,P63—64记录上诉人病假4.5 ,旷工4天,上诉人一周(第九周)就有8.5天的荒唐记录,P65 —79,96年4月至6月的记录也显然自相矛盾。96年至97年、97年至98年两学年,平均每学年只有32周左右,且当事人已被非法剥夺了上课的权利,当事人的缺课从何而来?一个教师一学年有800节听课,教学、教研时间有多少?当事人作为教师如何得出缺听课400余节?旷工23天为何与当事人生病住院的时间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17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定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国家教育部人事司、政策法司指出,现实生活中上些党校领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干部任意“取消”教师的教育教学资格,虽然聘用教师,但却并不真正使用教师的才干,都是违背《教师法》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同时指出,教师聘任制是一种较为科学的任用制度,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不平衡,沿海发达地区和内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各级各类学校的层次类别,培养目标,管理权限和地理位置各不相同,教师的构成、管理也有很大差异,特别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未建立健全.因此,《教师法》提出“教师的聘任制要逐步实行,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这主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慎重地推行这一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规定,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22条规定:教师工资包括固定部分、和国家规定由财政负担的津贴、补贴.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部门或人均不得克扣挪用和拖欠教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补贴. 国家教育部人事司、政策法规司指出,学校克扣工资是一种侵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此简阳市石桥镇初级中学《关于卓必成同志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非法的,石桥镇初级中学为了打击报复当事人可以藐视国家的法律吗? 由此可见石桥镇初级中学为了打击报复当事人敢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非法处理,特别严重的是石桥镇初级中学直到今天不敢把“关于卓必成同志不遵守劳动纪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处理决定”送达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