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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的条件
一、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单位会员,混合会员总数不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三万元以上的活动经费)。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三、章程草案。
四、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五、发起人和似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政治情况、在本行业、学科、专业所具有的权威性和代表性)。
六、社团拟任负责人兼职批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申请具体操作程序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
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备案: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已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并发布成立公告。
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材料:
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书(一式两份,表1201);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文件(一式三份);
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记机构的验资报告(一式两份);
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由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一式两份);
章程草案(一式两份);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社会团体申请筹备的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社会团体筹备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应在6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筹备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对不批准的,要向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说明理由。
登记社会团体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8月23日通知规定,从1996年9月1日起,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申请费每件10元;
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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