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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两高”有关人士解析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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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7 16: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电信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分别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办理对侵犯人身自由国家赔偿的,每日的赔偿金标准按照111.99元计算。这是我国刑事赔偿日赔偿金第5次调整,这个数字相比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时的日赔偿金17.76元增长了近7倍。

  刑事赔偿日赔偿金再调整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今天(12日),本报记者就此分别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刘志新、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主任刘志远。

赔偿金挂钩上年度职工日均工资

  “国家赔偿法从实施至今,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逐年都有提高,这与我国经济发展,职工年平均工资日渐增长紧密相连。”刘志新解释说,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但每日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法律依据并没有变化。”刘志远指出,不管是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只要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每日的赔偿金都按照国家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无论是亿万富翁,还是身无分文的人,在人身自由受到侵犯时,对人身自由的赔偿标准是一样的。

  “不分地区、不分收入统一的国家赔偿金,体现了在人身自由这一人的基本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精神。”刘志远说。

刑事赔偿申请下降赔偿数上升

  刘志远告诉记者,近年来,向检察机关提出赔偿申请的数量在下降,但决定赔偿的数量从2004年开始却在上升。

  “这一降一升反映了检察机关规范执法水平和依法赔偿意识在同步上升,同时也说明赔偿难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观。”刘志远说。

  与此同时,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逐步步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全国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全国大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均成立了理赔小组,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赔偿办依法审理赔偿案件,并负责指导全国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

建议立法将精神抚慰金具体化

  国家赔偿标准一度被指过低,此次调整也仅比去年的99.31元多出了12.68元。

  “就赔偿范围,赔偿法有明确规定的才予以赔偿,没有明确规定的不予赔偿。”刘志新说。

  在刘志远看来,目前的人身自由赔偿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赔偿。一个最后做无罪处理的公民被羁押一天,只能得到一个工作日的工资作为弥补,赔偿金额确实偏低。

  去年10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提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没有规定具体数额。

  “受害人获得精神抚慰金是完全应该的,但应有具体标准。”刘志远认为,赔偿标准应当明确、具体,这样有利于操作,也便于当事人获得赔偿。

防止赔偿“打白条”经费保障成关键

  拿到了赔偿决定却拿不到钱,一度为社会所诟病。此次,随着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日赔偿金标准增长,国家赔偿遭遇“打白条”会否也递增呢?

  据介绍,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国务院随后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先行垫付,再向财政申请核销。在现实中,有些是赔偿义务机关垫付不了,有些是垫付后财政部门不予核销。

  对此,刘志新表示,在刑事赔偿案件中基本不会有此情况,有些地方财政不予核销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垫付的国家赔偿金,是对国家赔偿的认识不到位。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而非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赔偿的费用是来自国家财政。中央财政对此项经费使用有专项规定。

  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了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的条款: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目前我国财政采取的是分级分灶吃饭体制,上级财政状况比较好,赔偿经费有保障,但办案少,需要赔偿的很少,80%至90%的案件集中在基层,赔偿案也相对集中在基层,但是基层财政往往吃紧,难以保障赔偿费用。”刘志远表示。

  对此,刘志远建议,国家赔偿金可以考虑由中央和地方几级财政出钱,共同设立,统一使用,以彻底解决经费保障不足的问题,以国库财力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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