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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泗阳一司机借车出行时,好心带上朋友同行,不想途中遇上车祸,造成朋友受伤,为此日前被法院判决赔偿12万多元,车辆出借方则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请人搭便车、出借机动车都须“三思而后行”。
2007年10月5日,薛某借用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所有的轿车型小客车,与该车原驾驶员崔某一起去盐城修车,薛某朋友李某受邀随车前去游玩。在行驶路途中,由崔某与薛某轮流驾驶车辆,李某躺在后排座位上睡觉。因右后轮胎爆裂,致车辆方向失控撞到路边护栏,造成李某受伤。该事故被认定为驾驶车辆的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08年3月,李某在与薛某等就赔偿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薛某和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为被告,向泗阳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相关费用。
泗阳法院一审后认为,薛某借用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某损害,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出借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当事人均不服,并上诉到宿迁中级法院。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薛某作为驾驶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规范检查和驾驶车辆,保证车辆行驶的安全。但其未能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并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应当保证其车辆符合技术标准。但其疏于检查和保养,并将轮胎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最终因该车右后轮胎爆裂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泗阳县实验初级中学的行为具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胜的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最终认定赔偿数额为12万多元。
为此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员,时下,私家机动车辆越来越多,朋友之间搭个便车或借用一下,是常有的事,为此发生纷争也越来越多。机动车辆上路行驶,会有一定的事故风险,这是每个驾驶人员必须牢记的。因此,是否邀请朋友搭便车外出游玩,出借车辆前如何来个“君子约定”,都非常有必要“三思而后行”。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则将追悔莫及。(记者顾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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