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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关于再婚的问题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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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6: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同学,再婚,双方均有一小孩,但双方的小孩都随离婚对方扶养,小孩都不在身边,均向各自离婚方付扶养费,请问再婚后,是否双方对对方小孩有抚样的义务,对方的小孩是否对自己也有赡养的义务,另双方的小孩是否有继承我同学再婚后所产生的财产的权利,最后,象我同学这样,再生育是不是属于超生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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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能再生
大道至简,阳光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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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是重組家庭為啥不能再生

而且雙方的小孩都是對方撫養的
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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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完全正确的回答

  好想这样的情况,可以再生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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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不要离婚
   一切为了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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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30 | 显示全部楼层
真的已经成了事实的话

请双方对孩子多谢关心  多谢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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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真的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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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4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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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你的情操再怎么高尚,我也不会赞美,你的道德如何沦丧,我也不为所动。在这个处处都要金钱的时代,我不得不为了生存处处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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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可以再生,但对原来的小孩依然有抚养的义务。
生活像一头葱,你得一层一层把它剥开,有时你还得流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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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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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情况,再婚双方对配偶小孩都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如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就跟婚生子女一样,成年后应对年迈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同时在继父母身故后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另外,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均已有子女的再婚双方就不能再生育了。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
第十条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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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回答继承的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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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3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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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的,版主,想再问问怎样界定对对方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呢?”
另还有一事不明,请指教,对方子女在什么情形下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呢? 比如,我这同学是独生子女,他父母拥有数套房产,百年后,将全部由同学夫妻继承,也算夫妻再婚后所得财产,那这些财富是不是对方子女也拥有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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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遇到,不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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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12:30 | 显示全部楼层
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应视为形成了抚养关系。此类继子女与生父母、继父母之间形成双重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继子女可以同时接受生父母与继父或继母对其的抚育,将来成年后还要履行赡养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义务,并可以继承生父母、继父或继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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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5-14 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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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徐律师解释得很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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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简阳论坛访问相关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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