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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记杭州富家子飙车案有感
5月7日晚,发生在杭州文二西路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事故,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5月11日,肇事司机胡某最终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而根据多位法学专家的意见,定罪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更为适宜,那交通肇事罪跟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有什么区别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所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过失和故意两种)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刑法角度看,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具体化,而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
1、“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3、“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受危险,可能是多数人遭受侵害。
4、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 ,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5、所谓“多数人”则难以用具体数字表述,行为使较多的人(即使是特定的多数人)感受到生命、健康或者财产受到威胁时,应认为危害了公共安全。
从法律角度讲,“飙车”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但早在2006年,杭州有关部门就出台过规定作为《道路交通法》的细节补充:城市禁止飙车。既有规定,难道“飙车”还不是个违法行为吗?在城区飙车仅属“交通肇事”吗?从肇事者的心态来分析,开跑车飙车,这绝对不等同于普通驾驶肇事,这种心态的性质是“漠视不特定的公众人员的安全”,应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相对于“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一项量刑幅度从10年以上直至死刑的重罪
具体到本案,胡某作为一名20多岁的具有完全刑事能力人,于5月7日晚在杭州市中心的繁华路段、进行飙车,他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严重危害所有在这条路上行驶、行走的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却放任,(注意:不是已经预见到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对谭卓的死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完全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果硬要说胡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该事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看,也应当择一重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杭州警方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胡某进行拘捕,是利用了大多数人对法律专业领域知之甚少上。
所以我认为,杭州这位富家子弟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该立即对其以涉嫌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拘留更为适宜.如果对胡某这位富家子弟以“交通肇事罪”进行定性,就意味着刚进入司法程序就已经对他进行了从轻处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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