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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外国在华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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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1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四川省资阳市简阳市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6月1日起施行。根据这一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内容。
   根据规定,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向用户提供的金融信息,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本原则的;破坏中国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的;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的;散布虚假金融信息,扰乱经济秩序,破坏经济、金融、资本市场和社会稳定的;宣扬yh、sq、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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