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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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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修订后的《邮政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平常邮件损失的除外。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一是平常邮件一般通过邮筒收寄,收寄时不出具收据、投递时也不要求收件人签收,比较方便快捷,而且价格低廉。如果要规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实行赔偿,则必须严格执行登记挂号制度,这就失去了平常邮件的意义。
    二是由于平常邮件交寄时没有凭据,一旦发生损失,如何查询、如何提出或处理索赔,都比较困难。所以,《万国邮政公约》规定:各邮政只对挂号函件的遗失承担责任。世界各国邮政法律也都规定平常邮件不予赔偿。
    三是平常邮件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畴,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换句话说,邮政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较低资费提供平常邮件的投递服务,不能因为业务亏损或在农村边远地区服务难度大就拒绝承担这项义务。因此,平常邮件的寄递,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行为。
    四是1986年《邮政法》也规定了平常邮件不赔偿,而且已经执行了二十多年。本次修订保留了这项规定。同时,为了进一步保障用户权益,修订后的《邮政法》还明确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邮政企业对平常邮件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邮政企业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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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8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据难找

还是挂号稳当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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