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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尚家居] 装修保证金成都不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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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4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身为本行业监督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尚且困难,其他业主的待遇可想而知。”昨日中午12点,饱受3000元履约保证金困扰的刘女士终于成功维权,美洲花园物管方承认此项收费违规,今后办理装修业务将不再收取保证金,业主已缴纳的无条件退款。成都市房管局对此发出通知,美洲花园限期2个月进行整改,凡在其他地方发现类似违规收费的,市民可向各区房管局进行投诉。
经理道歉 划去两处违规条款
昨日上午10点过,美洲花园小区售楼中心内传出一阵质疑声:“请对你们的履约保证金做出合理的解释!”前日协商无果后,刘女士再次找到小区物管方。
面对刘女士的要求,小区物业经理岳先生首次现身。“这完全是个误会。”岳先生连连道歉,他说,在3月2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中装修装饰的监督服务行为的通知》下达前,确实执行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规定。但新办法出台后,他们已取消了保证金的收取,“可能是没做好沟通工作,才引起刘女士的误解。”
既然已经修正,为何刘女士昨日拿到的《美洲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公约》上,还有“履约保证金:80平米以上3000元”的规定?“我们马上就改。”岳先生拿起公约,将此条款用蓝色圆珠笔划去。就在动手时,他还发现一项新的违规之处,公约中称,业主在办理装修手续需缴纳费用时,需“按照楼层缴纳30元/层的楼梯间修复费”,显然又是一条有违新通知的规定。岳先生很快就此向刘女士作了补充说明,并同样划去这一规定。
巧遇盟友 小区维权不只一人
就在双方进行协商时,刘女士的妹妹匆忙跑来:家里遭停电了。原来,上午9点30分,刘女士带着装修队进场遭到物管拒绝,于是便请装修师傅先进屋查看,当时屋内是有电的,谁知2个小时不到,电力总闸被拉下。
“我也是遭停电了。”听到这个事情,刚跨入小区物业管理处的郑女士说,她也是来此投诉的。2年前,郑女士搬入美洲花园,当时缴纳了3000元违约保证金,这个月她打算在小区内租用一个商铺开店,物管又要收取保证金。同样得知新规定的她拒绝缴纳,从2天前开始装修,却在昨日同一时间被停电。“可能是工作人员误以为是空置房屋,才把电断了。”岳经理出门打了一通电话,回头向两位女士解释说。10分钟不到,电力恢复。
限期整改 退还所有履约保证金
随后,接到投诉的成都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姜先生来到现场。在对事情进行调查后,他表示,美洲花园小区必须马上作出整改:一方面要退还从今年3月25日起收取的所有履约保证金,另一方面要出示书面的整改意见,对公约、收据、装修办理手续流程等所有涉及违规收费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全部更换,所有工作2个月内完成。
姜先生说,所谓公约,实际上是业主与物管对小区管理作出的共同承诺,没有行政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如果业主同意公约内容并签约,就要遵守其中的所有条款。一旦业主对公约条款表示异议,就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文要求修改,而物管方不能拒绝。
自掏腰包 打印千份通知送业主
11点30分,刘女士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重新办理了装修手续。半小时后,迟到了1天的装修队顺利进场。至此,“维权”事件最终落幕。
刘女士感慨地说,没想到维权之路会如此之难,身为行风监督员与房地产从业者,她本身就拥有比普通住户更多的资源,比如最先接触到最新的文件精神,拥有一定的监管权利,了解行业规则等,但就连她都要几经周折才能完成维权之旅,其他老百姓的遭遇可想而知。
刘女士表示,将自掏腰包500元复印1000份通知发放给小区业主。她说,只有懂法知法,才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监督员任期内,我将充分履行自己的职责,呼吁全行业更加重视物管的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老百姓的维权意识。”

[ 本帖最后由 飞碟 于 2009-6-24 09:3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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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通知 成房发〔2008〕189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夯实物业服务工作基础,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服务窗口或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办事制度及行业窗口规范:

       1、盖有公司印章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2、物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3、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报修、投诉、交费、预约特约服务的流程和时限;

       5、物业报修电话和物业项目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三级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合法物业服务制度,包括物业维修服务、环境维护、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房屋装饰装修监督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服务回访等物业服务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管业主名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清册等资料在内的物业档案及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统一着工作服装,配挂标明姓名、性别、照片、岗位类别、职务编号等信息的工作挂牌或胸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操作规程、员工培训与考核、激励与惩戒、信用管理等制度。

       (五)企业受聘为物业项目服务的力量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保持企业组织构架中的岗位人员和依约派驻物业项目中的服务人员与其信用信息一致。

       三、在注册资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及其资格、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其职称要求、受托管理物业项目等方面,严格按照《办法》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发〔2007〕101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若有则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或有擅自切断水电供应、违规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强卖装饰装修材料、指定装饰装修单位、侵占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侵占水电费用等方面的投诉,经查证属实;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物业服务行风监督员,组成行风监督组,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均可向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除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外,还将根据《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意见从二00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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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简阳好像还在收
收取装修保证金是没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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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8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一部份小区确实没有收了,还是有收的。
沧浪之水清兮,可以濯吾缨; 沧浪之水浊兮,可以濯吾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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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〢.◆譽ēr. 于 2009-6-28 12:07 发表
成都
很远

就是,简阳不收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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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最后由 绝版主男 于 2009-7-5 02:53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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