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09-6-24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的通知 成房发〔2008〕189号 |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夯实物业服务工作基础,建立物业服务行业在创建文明城市中的长效工作机制,积极构建和谐物管、文明社区,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条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督,通知如下:
一、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一)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在服务窗口或建筑区划显著位置公示以下办事制度及行业窗口规范:
1、盖有公司印章的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和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等复印件;
2、物业公共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
3、专项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4、报修、投诉、交费、预约特约服务的流程和时限;
5、物业报修电话和物业项目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企业、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三级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合法物业服务制度,包括物业维修服务、环境维护、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房屋装饰装修监督服务、投诉受理处理、服务回访等物业服务制度,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并保管业主名册、建筑物附属设施设备清册等资料在内的物业档案及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形成的物业服务档案。
(四)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工作时应统一着工作服装,配挂标明姓名、性别、照片、岗位类别、职务编号等信息的工作挂牌或胸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服务操作规程、员工培训与考核、激励与惩戒、信用管理等制度。
(五)企业受聘为物业项目服务的力量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二、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并保持企业组织构架中的岗位人员和依约派驻物业项目中的服务人员与其信用信息一致。
三、在注册资本、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数量及其资格、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及其职称要求、受托管理物业项目等方面,严格按照《办法》和《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意见》(成房发〔2007〕101号)执行。
四、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若有则依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二)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四)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
(五)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
(八)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照规定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
(九)与物业管理招标人或者其他物业管理投标人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十)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业主投诉较多,或有擅自切断水电供应、违规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强卖装饰装修材料、指定装饰装修单位、侵占经营物业共有部分业主所得收益、侵占水电费用等方面的投诉,经查证属实;
(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
(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五、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依法建立并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并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工作者等作为物业服务行风监督员,组成行风监督组,加强辖区内物业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的,均可向当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
物业服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除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外,还将根据《成都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予以相应的信用记减分,并向社会公布。
六、本意见从二00九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