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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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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9-7-8 11:5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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