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个问题 [已回复]
各位律师大家好!我想求助一个问题,今天我在一家家具店定购了一些家具。老板把我要定的家具开了一张“定货合 约”,上面把我所定的家具型号和数量列出来了,没有详细写每一种的价格,在后面写的定货金额———壹万元,定金叁仟元,定货人,交货地址,提货时间,供货单位,经办人还有他们的电话。我交了3000元的定金后回家他给我打电话说这 10000元里面有一样家具是算漏了电视柜价钱,让我要补电视柜的钱他才会供货。当时谈价格的时候说的时候电视柜是 1100元,他说他们的失误让我补800元,我不同意。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如果清单上有电视柜那你应该不需要补钱了哦
(非专业人士回答) 如果清单上有电视柜
那你应该不需要补钱了哦 问题是不给我供货怎么办?难道要去打官司不成? 如果不供货打12315 还是协商比较好! 如果清单上有电视柜
那你应该不需要补钱了哦
打官司就打噻,反正是输了的给钱! 协商比较好 诚实做人!! 原帖由 蒙古包 于 2008-12-20 20:10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如果清单上有电视柜
那你应该不需要补钱了哦
打官司就打噻,反正是输了的给钱! :p1 (62)) 安妮,就你咨询的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商家既然开具了“定货合约”,而你也交纳了3000元定金,说明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双方就应该认真按照合同办事。你有权利要求商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家具,而商家也有权在交付家具时要求你支付剩余的7000元货款。
现在商家认为自己对家具价格计算有误,这就需要他提供相关的证明,证明自己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这也才谈得上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撤销的问题。但我从你所提供的情况来看,合同上面只有型号和数量,以及总的价款10000元,并没有其中每一商品的价格,而市场经济情况下,对家具这样的商品本来就是自由议价,商家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是很困难的。
你既已交付了3000元定金,按照“定金罚则”,如果商家违约,你可以要求他双倍返还定金,既返还6000元。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相关法律条文: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补充说明一点: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商家收取你3000元定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收取的1000元只能按预付款看待,即:当你违约时,商家可扣除2000元定金;当商家违约时,应返还4000元定金,其余1000原款退还。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8-12-22 11:42 编辑 ] 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就只有起诉啊?可不可以让工商的来协调呢? 当然可以,解决纠纷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等。目的只有一个,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共建和谐。呵呵
[ 本帖最后由 徐怀谦 于 2008-12-20 21:50 编辑 ] 谢谢了! 安妮去解决问题了么? 这个事情是老板的错,我不可能主动去找他吧? 原帖由 安妮 于 2008-12-22 11:11 发表 http://www.jy0832.com/images/common/back.gif
这个事情是老板的错,我不可能主动去找他吧?
哦,老板还没有给你联系说,不可能拖起三
商店的解释于法无据
你好,根据的陈述的案情,我们认为商店的解释于法无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取要约和承诺方式,在你们双方就货物标的,数量,价款等合同实质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后合同就已经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非经法定情形或双方协商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就你陈述的案情,商店称漏算了电视柜的价款,一是与你所说列的清单不符,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其次其解释也不符合<<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法定情形."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的清单列明了相关事项,没有证据显示有重大误解,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履行该合同会造成商店的重大损失.
因此,该买卖合同应当按照双方之前的约定实际履行,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 本帖最后由 张明 于 2008-12-22 11:26 编辑 ] 现在还没有到交货期限,我是不是应该等到交货期限的时候再追究店方呢? 补充说明一点:
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商家收取你3000元定金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多收取的 1000元只能按预付款看待,即:当你违约时,商家可扣除2000元定金;当商家违约时,应返还4000元定金,其余1000原款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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