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辉和张高平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获知这个结果,后续的一些事宜已经全部委托给律师处理,他们已不愿再过问此事。 杞?挱鍒拌吘璁?井鍗�/span>

3月28日,无罪获释的叔侄俩在接受采访。 2013年5月1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冤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共计221.14612万元。昨日下午,张辉和张高平告诉记者,他们已经获知这个结果,后续的一些事宜已经全部委托给律师处理,他们已不愿再过问此事。 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分别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1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叔侄俩提出申请的当日立案。随后,张辉、张高平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查后认定,张辉、张高平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改判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的规定,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张辉、张高平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决定分别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张辉、张高平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车辆转卖差价损失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范围。 昨日,张辉的父亲张高发告诉记者,他们已经知道法院做出的国家赔偿结果。“目前我们还没收到这笔钱,一切都委托给律师办理了。”对于今后的生活,张高发表示还没有具体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