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sw929929 发表于 2014-3-7 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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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临时安置超期补偿标准
若因搬迁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临时安置期超过30个月,逾期6个月以下(含6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1.5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逾期6个月以上(不含6个月)12个月以下(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2个月以上(不含12个月)的,该逾期时段内按原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3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偿。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第二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使用面积的同区位、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额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合同约定的被拆迁房屋交房之日起,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实行货币补偿的,应给予45日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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