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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李刚不简单。天虎工具的老房子的业主估计想杀他的心情都有了。
状告简阳市政府滥用职权 违法征收公民房屋
关键词:违法拆迁 违法征收 简阳市人民政府 棚户区改造 行政
违法 征收决定 成都李刚律师
行政起诉状
原告李某一 ,男,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天虎工
具有限责任公司小区**幢**号,工作单位:四川*****所,联系
电话:133********。
原告李某二, 女,19**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天虎
工具有限责任公司小区**幢**号,工作单位:四川******。
被告简阳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简阳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赵春淦,该市市长。
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征收原告位于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
司第**幢**号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者部分
撤销被告《关于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项目房
屋征收决定》(简府房征补字[2014]第02号,以下称“《征收
决定》”);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原告在上个世纪70年代先后进入四川工具厂工作。在1993
年,根据该厂当时按工龄年限集资建房96套(建筑面积61平
方米/套)的规定,原告符合集资建房条件,出资进行集资建
房,并按工龄长短的先后顺序选房,原告选择了第**幢***号
房屋,后相继办理了《房屋所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告对该房屋依法享有了完全的所有权,并对相应的国有土地
享有了使用权。同时,17-20幢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
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包括原告在内的96户集资者共
有,集资者对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
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依法享有共同使用权。该96套集资房从
1994年竣工交付使用至今只有20年。
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在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称“天虎公司”)发出《关于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简府房征补字[2014]
第02号),该公告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决定征收“四川
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第1-23幢职工宿舍、技校、幼儿园、
食堂、水汽站、行政办公楼、门市、家属区等房屋、构筑物、
附属物……”,具体征收范围以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棚户
区改造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图为准。原告的房屋在第20幢职工
宿舍内,也被列为征收对象,被告同时收回原告对相应国有土
地的使用权。
根据国家对“棚户区房屋”、“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及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相关规定,被告以《征收决定》征
收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房屋的所有权,及对
相应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一、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1-23幢职工宿舍不属于
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房屋,被告以《征收决定》对其征收缺乏
主要证据。
1、被征收的天虎公司1-23幢房屋(共687户)均不属于
棚户区房屋。在这687户居民住房中,在上个世纪60年代末修
建的房屋不到300户,大多数房屋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后期至
本世纪初修建,并且每户的建筑面积均在60平方米以上 。
2、被征收的687户居民房屋,经历了“5 .12”8级大地
震,仍完好无损,没有出现一户是危房,居民继续居住,无任
何安全隐患。
3、被征收的687户居民房屋,生活配套设施齐全完备,
消防道路畅通,没有低洼地房屋,没有 以油毡 或 石棉瓦 为屋面
材料的简易房屋。
4、被征收的第17-23幢房屋(共176户)属职工集资建
房,其中:17-20幢房屋每户的建筑面积为61.67㎡,共96
户,从1994年竣工交付使用至今,只使用了20年;21-23幢
集资房80户,分为两种建筑面积,有40户的建筑面积为
111.28㎡,另40户的建筑面积为84.81㎡。这80户集资房是
2000年底竣工交付使用,至今只使用了14年。据此表明,
17-23幢房屋明显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房屋,建筑面积
共计13 699.6㎡。
5、从被告公布的《征收决定》需拆房面积为56 666㎡,
在减去违法扩大征收的17-23幢房屋的建筑面积13 699.6㎡
后,再减去违法扩大征收的天虎公司的技校、幼儿园、食堂、
水汽站、行政办公楼等建筑面积(以被告公开的政府信息为
准)后,余下的需拆房面积,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 棚户房建
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为棚户区”的规定,显然被告以“棚户
区改造项目”作出《征收决定》缺乏主要证据。
被告以“棚户区改造项目”名义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
属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其征收行为明显违法。
二、被告滥用职权,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名,行商业
性房地产开发之实,任意扩大被征收房屋的范围,并新征耕地
数十亩,明显违反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相关规定,并明
显侵害了原告的房屋所有权及对相应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如果四川天虎工具有限责任公司1-16幢职工宿舍确实属
于是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房屋,将1-16幢职工宿舍全部拆除,
在原房屋区域界线内新建房屋,足以安置原有住户,完全不用
征收17-23幢职工宿舍,完全不用征收天虎公司的技校、幼儿
园、食堂、水汽站、行政办公楼等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完
全不用新征耕地数十亩。
1、17-23幢集资建房、天虎公司行政办公楼的位置,均
在所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的边缘,被告不对其进行征
收,对其改造项目是毫无影响,被告以“棚户区”房屋对其进行
征收,实属对被征收对象认定错误,实属为商业性房地产开
发。
2、在所谓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还存在新征耕地数十
亩,被告的此行为明显违反国家对“棚户区改造”用地的相关规
定。
3、据被告公开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简介》载明:“需拆
房面积56 666㎡,拟还房面积84 200㎡,规划总建筑面积
328 990㎡,项目拟采用招商引资模式,计划总投资11亿元左
右……”。仅凭上述公开的数据可知,采用招商引资模式,新建
筑面积的数量为拟还房面积的3.91倍,在安置完被拆迁户
后,还余下新建房面积245 022㎡(2.91倍×84 200㎡),在
扣除安置成本后,还会留有大量的商品房利润空间(最后以被
告向法院提供的政府信息为准)。从上述三点理由可说明,被
告滥用职权,以“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名,行商业性房地产开之
实。
三、被告以《征收决定》征收原告的房屋、收回原告对
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的不合法。
四、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
原告的房屋,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属适用法律错误。
被告所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质上是以商业性房地产开
发为目的,不涉及公共利益,被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作出的《征收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征收对象
认定错误。
综上所述,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并收回原告对
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1、主要证据不足;2、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3、滥用职权;4、目的不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等法
律、法规规定,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
告私有房屋的所有权。
此致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李某一
李某二
二 0 一四
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本诉讼状副本一份。
“棚户区”界定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棚户区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
知
川办发[2009]14号 二○○九年三月四日
(二)棚户区界定 。
本次改造工程中的棚户区是指:以平房为主,居民家庭
收入低、住房困难(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建筑面积
的 50% ),房屋成新率低或破损率高,住房功能或配套设施不
齐全,卫生环境差、消防隐患大的集中连片(达到 50 户以
上)居住区 。
二、住建部解读《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
工作的意见》
2013年07月12日 12:50:35来源: 中国政府网
《意见》开篇讲到:“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
程”。
解读: 棚户区 是指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安全隐患多、使
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不配套的住房较为集中的区域。
三、关于做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
编制工作的通知
( 建保[2010]58 号)
二、主要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规模标准
按照《意见》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 集
中连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基础设施简陋,房屋建
成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安全隐患突出的居住区域 . 城市棚户
区 为城市规划区内的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为城市规划区外
的独立工矿棚户区.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
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
(三) 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要坚
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
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
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 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
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
法治是什么?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理解,“对于民众
来说,法无禁止即为许可,而对于政府来说,法无授
权即为禁止。”谁敢说该案中被政府征收的房屋符合
国家规定的“棚户区房屋”?简阳市政府凭什么法律依
据来征收原告的房屋?
这是一个典型的政府滥用公权力损害公民利益、国
家利益的行政案件!
法治——国家的承诺,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治
权,依法治官!
——李 刚
新华网广州11月4日电,近日,广州市原副市长曹
鉴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为官近30年的曹鉴燎,历任镇.党.委.书.记.、三个
区“一把手”,又官至广州副市长,在 新城开发、旧城
改造 中滥用权力疯狂敛财,涉案金额高达近3亿元。
在这次假冒“棚户区改造”之名进行商业性房地产开
发中,市政府敢于滥用职权,又有无官员敛财?!
有好处的东西总是让人趋之若鹜,但也正是因为有好处,所
以往往容易让人忽视它背后的危险”。
—— 拉丁谚语
资深刑辩律师 李 刚 , 89~年毕业
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对法
律、法理有着深刻的研究,专注
业务,聚焦知识,办案娴熟,擅
长代理各类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代理上诉、申诉案件。李律师常
受《华西都市报》、《成都商
报》、四川电视台等多家媒体邀
请,对社会高度关注的典型案例
进行点评。对涉及到每一个公民
的生命权、健康权,就“同命不
同价”、“铁路事故处理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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