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楼主 |
发表于 2014-7-13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1979年10月20日郑州铁路工人文化宫,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杨庄事故案件。
由于杨庄事故影响极大,社会各界极为关注,上千人闻讯云集而至,翘首以待法律将如何评判共和国的铁道在线最惨痛的灾难。这一天,郑州铁路局开通了铁路沿线电话会议室的电话,3万多名铁路职工、在庭外旁听审理情况。
这一年,中国刚刚恢复了已中断二十多年的律师制度。在河南省,王润屋、梅养正被指派为肇事司机和运转车长辩护。
杨庄事故一案,成为恢复律师制度后河南省的第一起公开辩护案。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杨庄事故的审理又被郑州市定为贯彻这部法律的试点。
两位律师都是在“文...革”之后,刚刚重返律师界。48岁的王润屋被指定为两个司机的辩护律师。50岁的梅养正,是恢复律师制度后,郑州市第一位专业律师,指定给运转车长王西安辩护。
但是,马相臣一开始就拒绝律师替自己辩护,他称自己有话要说。法庭上,他说不是要为自己辩护,也不会推脱罪责,他觉得必须把导致事故的各种原因全部提出来,希望这些问题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以免后患。第一,单线行车的中间站在没有隔开时,不能同时接发列车,但当时单线行车的中间站经常出现同时接发车的情况;第二、机车质量不良有“途停”。
事实上,王润屋并没有因马相臣的反对,而不再为他辩护。两位律师实地调查了马、阎二人以及所有铁路员工的生活状况,他们发现,像马相臣这样一家几口人只住十几平方米的铁路职工,家庭负担重、睡眠时间短缺是个普遍现象。阎景发在出车当天,按制度本应在家睡觉,但他忙了一天家务,最后像往常一样带着倦意上班出车。这种原因的违规出车并不是个别现象。律师提出的这一问题,在最后的判决中,起到关键作用。
至于马相臣、阎景发的攻守同盟中关于风泵途停不能制动的问题,在事发后,郑州铁路局技术鉴定小组,对马阎二人驾驶的东风3型0194机车的有关制动部件都做了机能试验,一切正常。漏风试验证明空气压缩机没有停止过工作,机车也无故障,这样就发现了口供中的谎言。审判长当庭宣读了铁道部技术鉴定小组的复核,指出郑州铁路局技术鉴定小组的意见正确。
王润屋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结合杨庄车站的实际等级和规模,认为:一、杨庄车站只是一个四等小站,只有正线、侧线两股线路,没有隔开安全设备。这违反了《规程》中“应禁止同时接发列车和同方向同时接发列车”的规定。而且事发当夜,杨庄站同时接发了两对列车,这种做法的隐患是非常大的。二、被告人阎景发没有内燃机车的司机证,根据《规程》中“未经技术训练和考核,没有取得内燃机车司机驾驶证,应禁止承担内燃机车驾驶”的规定,对阎景发的任用,也是违章的。所以,他们所在单位,对事故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梅养正认为,虽然当事人推不掉各自应担的责任,但要分清哪些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如果置客观原因不顾,由他们来担全责,就不符合法律精神。
面对王西安当时没有在列车最后的守车值乘的指控,他为王西安提出了两条辩护理由:一是运转车长在行车过程中本应在列车最后的守车值乘,但当日368次列车未挂守车,他只得坐在最后一节行李车中值乘,车过杨庄时,他是在谈工作而非聊天;二是王西安认罪态度好,事故发生后他在抢救伤员的过程中表现积极,这与两名司机订立谎言同盟性质不同。
经过长达六个多小时的庭辩,下午3点5分,审判结束。
法庭当庭宣判:
马相臣,杨庄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阎景发,杨庄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5年;
王西安,杨庄事故直接责任者,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杨庄一案,成为我国恢复律师辩护制度以来河南省首场由律师辩护的经典案例而载入史册。
法庭之外,对这起恶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受到行政处理:
廖诗权,铁道部副部长兼郑州铁路局局长,被国务院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李银昌,郑州铁路机务南段.党.委.书.记.,被铁道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孙建洲,郑州铁路机务南段段长,被铁道部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杨庄特大铁路行车事故审判现场
|
|